最近,想起一隻會搭升降機的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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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起一隻會搭升降機的貓

穿梭如橫間窄巷的小貓(圖片由葉漢華提供)

流浪狗和紙皮盒。

一個生命體和一件死物,兩者區別,天賦價值的不盡相同。前者象徵與生俱來的生存權利,無關乎美醜、物種、性別或能力;後者取決物件本身的物質性,功能、體積、盛載重量、實用程度。一個血肉之軀的「感知」賦予其道德地位,免於受苦並獲得善待;一件死物在邏輯上沒有受苦或享樂能力,它被如何處置,用完棄掉或循環再造,觀乎人的選擇,不必涉及道德對錯。

然而,在特定情境下,流浪狗和紙皮盒在法律上所獲的待遇幾乎等同,這實在令人發噱地弔詭——在香港,如有汽車撞斃流浪狗,司機不顧而去(Hit and Run),並不屬於違法。這就是,司機不必如撞倒路人一樣,必須停車留步、撥電報警和記錄口供,因撞倒的,不過是如紙皮箱一般的死物而已。

漂泊無家的小狗遇上牠的主人
漂泊無家的小狗遇上牠的主人

沒有宿主的動物,如狗隻沒被植入晶片,能否成為社會公民的一分子?或只能堪如死物般活得如行屍走肉,按着一個地區的法制訂立、執行來斷定其命運?事實上,在香港的法制下,流浪動物甚至可比一枝燈柱的地位還低,汽車撞向燈柱或會構成毀壞公物罪,也得負上民事責任,司機撞斃流浪動物則不存在任何法律承擔。

牠們的自由和權利可受到法律保障?

且看其中一條相關法例《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一六九章,最高刑罰是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三年。條例作為保障動物的重要憑據,罰則對觸犯法例起阻嚇作用,似是完備也合情合理。然而,近日動物受虐的案件卻是接二連三:

三貓狗被困膠籠棄置在大嶼山石灘、唐狗被虐殺棄後被掉進海中、青衣長發商場有白鴿被平切雀尾、大埔有一隻白鴿被阿伯以氣槍射殺、兩個月大小狗被綁嘴綁腳棄置於元朗屏信街拉圾站……

從過去案例作一參考,二○一一年,一名電腦技術員年因不滿鄰居的唐狗吠聲滋擾,向狗隻潑天拿水並點火,唐狗最後被人道毀滅。裁判官形容被告「行為極之殘忍、滅絕人性,是他過去二十年,處理最殘酷和最壞的案件,斥責被告不尊重生命。」被告最後被判入獄八個月,跟條例的最高刑罰監禁三年,甚有差距。

而有關虐待動物的官方數字、動物案件的成案率,警方亦一直未有公布。

誰能為動物發聲?
誰能為動物發聲?

難以追究的責任

或試想像,一隻動物如何在香港法制下行使公民權利,遇害後可有語言能力落口供、向當事人追究責任,或向律政師申請覆檢;人證、物證、舉證、搜證能否俱在,最終獲得一個公平的判決?這點,足以使警方的調查結果往往來得荒謬而悖離邏輯,並且難以追究。

這總令我想起一隻「會搭升降機的貓」,二〇一二年,牠一直住在深水埗某舊樓天台,可說是一隻被放養的社區動物,牠每天等阿婆或義工餵飼,是親人的可愛小貓,更讓義工為牠帶上貓帽拍照。這天台,平日少有閒雜人等涉足,按理牠並不容易被人傷害或虐待。但一天,牠竟被發現血泊於天台,被送往診所後診斷是下顎骨完全斷裂兼嚴重內傷,但牠一直沒有悲鳴,忍痛能力很高,診所後來給牠取名「黃忍」,意謂牠是一條小漢子。

穿梭如橫間窄巷的小貓(圖片由葉漢華提供)
穿梭如橫間窄巷的小貓(圖片由葉漢華提供)

義工也第一時間報警,第一天,傳媒都來報道,警方亦派出四、五名探員和十數名軍裝到場。在四天後,動保團體更發起黃忍燭光悼念晚會,在警察總部集會,要求警方徹查事件中懷疑涉及的人為虐待(一般情況,動物案件涉及的動物傷亡,由漁護署獸醫進行解剖檢驗,他們是官方唯一認可的動物「驗屍官」。至於動物案件,則一直交由刑事偵緝科處理。)

而警方經過大半年的調查,最後得出一個出乎意料的結果:

小貓從天台跌落街,但不捨阿婆和義工,於是自行搭升降機返天台,而又在搭升降機期間,被升降機門夾爆頭……

這是真貓真事。

印度國父甘地曾說,「看一個城市的文明,要看她如何待其他動物生命。」

我們居住的地方,是一個文明的城市嗎?

人與動物,都是社會公民。(圖片由葉漢華提供)
人與動物,都是社會公民。(圖片由葉漢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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