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關注會否涵蓋網絡數位性暴力 另倡議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門檻、訂立「持續性侵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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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關注會否涵蓋網絡數位性暴力 另倡議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門檻、訂立「持續性侵兒童罪」

政府正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咨詢,咨詢期於8月5日結束。咨詢文件列出多項修例建議,包括擴闊強姦罪定義、修訂非禮罪、新增三項性侵罪,以及完善一系列針對性侵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法例。

多年來關注修例的「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對於當局有意擴闊強姦罪定義表示歡迎,但是擔心罪行名稱沿用「強姦」一字,帶有明顯性別及既定想象,可能窒礙受害人求助。此外,咨詢文件建議新增「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協會關注有關罪行範圍會否涵蓋網絡上的數位性暴力。

咨詢文件亦建議定立「同意」的法定定義,又建議訂明一系列「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協會認為十分重要,但是擔心被告依然可以在庭上提出「錯誤但真誠相信受害人同意發生性行為」作為辯解,然而法例上未有就此抗辯理由設下最基本門檻,猶如「開了一個後門」。

保障兒童免受性侵方面,協會關注現行法例和檢控方式,對於檢控重複性的持續性侵兒童罪行有一定難度,認為可以參考澳洲定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強姦罪擴闊定義 惟罪行名稱不變

對於咨詢文件建議擴闊「強姦」定義,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表示歡迎,因為能夠涵蓋不同性別的受害人,相信可以令更加多人受保障。

她提到,協會曾與組織「跨青時刻」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部份性小眾曾經歷過不同形式的性暴力,而且比例不低。對於性小眾來說,求助的門檻更加高,一來法律條文中包含很多「男子」、「女子」這些明顯區分性別的字眼;二來即使克服到法律條文的文字框架,到進入司法程序,也需面對不少壓力,或者擔心會否受到不理想的對待。

然而,協會留意到咨詢文件打算繼續沿用「強姦」這一個罪行名稱,他們擔心:「其實會不會有機會窒礙了一些人去求助呢?」因社會始終對於「強姦」仍然有既定的想像,「大家對於強姦的理解都仍然是電視劇情節『拉去後巷』、『陌生人性侵』、『屯門色魔』等等。」

協會強調此類罪行的焦點在於「未經同意」以及「性插入」的行為,反而不應沿用舊有的字眼,「例如『強』字,仍然是一個好暴力的想像;或者『姦』字帶有很重的性別偏見,或者大家都有一些既定想像受害人應該係點樣。」協會認為,如果使用類似「未經同意下的性插入」作為罪行名稱,會較理想和清晰。再者,一經修例,罪行內容與過往有所不同,若果罪行名稱可以隨之而更改,可避免公眾在理解過程產生疑惑或混淆。

關注會否涵蓋數位性暴力

至於咨詢文件建議將「猥褻侵犯」修訂,新增「涉及接觸的性侵犯」和「不涉及接觸的性侵犯」,協會指現時咨詢文件比2019年法改會的報告寫得更加完整,例如近年有網上投稿指多名女事主在街上被人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這些罪行也被納入「涉及接觸的性侵犯」範圍之內。協會認為這是非常有助受害人去求助,因為當事人所面對的困難在於,「你想像遇到這樣的情況去報警,其實警察都不知道這是甚麼性質,或者要怎樣處理。」當時警方亦未有以「猥褻侵犯」去提告,而是控以「普通襲擊」。是次修例明確地將有關行為納入,「我們覺得是清晰了許多,因為明顯這一個行為涉及性意味,以及真的屬於侵犯,雖然是透過液體,但是潑液的部分都是受害人的私密部位。」

至於「不涉接觸的性侵犯」,協會同意有需要訂立針對這類罪行的法例,例如近年有法庭新聞報道指一名家傭在僱主居所工作期間,僱主在她身後自瀆或作出不雅舉動,相信修例後能涵蓋此類個案。協會亦期望條例可以進一步釐清會否涵蓋網絡上涉及數位性暴力,即俗稱cyber flashing的情況,譬如有人故意在受害人未經同意的情況之下,將自己的生殖器官照片傳送給受害人,目的是導致對方感到不安和受驚。

新例擬列十一項「同意無效」情況

咨詢文件建議在條例中訂明一系列「同意無效」的情況,並且列舉其中十一項為例,換言之,在該十一個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不得視之為事主同意。協會表示樂見保安局就著法改會的建議再行前一步,認為這對於當事人去理解自己的經驗、按照法例去報案,到執法人員處理案件,甚至法庭陪審團怎樣去理解和掌握「同意」(consent)這個概念,都是非常重要。

列表第一項表明,如果當事人未有透過言語或者行動表達過「同意」的話,便不可以直接視她/他為同意發生性行為。協會重申這部分是非常之重要,「好明顯的是,事主沒有反抗,就不可以視之為同意。」

未為「誤信同意」辯解設門檻 協會憂如「開後門」

不過協會認為,儘管法例上有寫明或確立當事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但是在實際運行層面,侵犯者依然可以在法庭上聲稱誤會了當事人同意發生性行為,「似乎這一刻政府咨詢文件的方案,都是沿用英格蘭2003年的寫法,這個寫法其實開了一個很大的缺口」,容讓被告人繼續辯稱,例如在未曾採取任何步驟確認當事人的意願下,見到當事人沒有反抗,於是以為對方同意;又或者利用其他性暴力迷思,例如聲稱當事人事前曾示好,因而誤會對方想發生性行為。

協會認為,就着被告人在審訊中提出「錯誤但真誠相信對方願意發生性行為」作為辯解,若果條例完全沒有任何設限或門檻,「其實變相有少少功虧一簣,浪費了前段寫得咁清楚咩係『同意』、咩係『唔同意』。」協會認為較理想的做法是至少設下一個最基本門檻,「如果被告人根本無採取過行動確認意願,他/她就不應該以自己『誤會咗』作為一個辯解。」葉卓怡提到其他司法管轄區例如加拿大,條文清楚地寫明受害人無講過或無做過任何行為表達同意,或者被告人無採取過任何步驟去得到同意,這些情況之下,都不能夠提出「誤會了」作為辯解。

葉卓怡提到在香港現行條例下,性罪行案件被告在庭上提出「錯誤但真誠相信」的門檻是非常之低,猶如「開了一個後門」。「很多時候辯方律師可以用的理由是層出不窮,都是利用一些性暴力迷思,例如指稱受害人本身性態度開放,於是被告人可能誤會了;或者受害人事發當日穿甚麼衣服、單獨約會,會不會被告因為這樣而誤會了?甚至是當刻被人性侵時,你無反抗、你無走,其實是否在發放一些錯誤訊息你是同意?」葉卓怡表示:「以上都不是我虛構出來的例子,而是我們真的去旁聽一些性罪行審訊,辯方會用的盤問方式,或者所謂錯誤但真誠相信的理據。」

「在2026年的法庭上,我們是否還要聽到這些講法呢?」協會強調有需要為「錯誤但真誠相信」設立最低門檻,不應該容許上述性暴力迷思在法庭審訊上出現,「最基本被告人完全無問過受害人意願,受害人亦都根本沒有表達過任何意願,到底有甚麼理據被告人可以聲稱自己誤會了?」

協會倡定「持續性侵兒童」罪

協會又關注,咨詢文件未有涵蓋「持續性侵兒童」罪行。根據風雨蘭於2019到2023年期間的服務數字,涉及童年性侵的個案當中,有55.9%都屬於重複性侵。然而在現行法例下,難以針對每一次事件檢控侵犯者,「因為是重複性地發生,受害人根本不能獨立地、分別地講每一次事件,即是A事件跟B事件有甚麼不同,B事件跟C事件有甚麼不同,而且情況是可能長年累月重複了許多次。」現時大多數檢控做法是抽取其中數次事件來提告,例如第一次發生那一次、最後一次、有獨特情節的事件等。「在當刻檢控的限制之下,就只能夠處理到這些有獨特情節的性侵犯案件,所以變相是重複性發生的那些事件反而處理不到,這是好荒謬的一件事。」

協會認為可以參考澳洲的法例,他們已定立法例針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檢控方式可以視乎情況,一方面可以基於獨立事件去提告;但是另一方面,若果受害人無辦法就每宗事件分別作供的話,法庭仍可以接納以「持續性侵犯兒童」的形式提告,「在一段時段入面,受害人能夠記得幾多,那些 general nature 的性侵是怎樣發生,能夠記得幾多細節,就擺曬上庭去講。」然後陪審團接着去判斷,他們是否認為有一個持續性侵犯的狀態存在。「我覺得這是能夠比較反映到受害人真正所經歷,或者那一刻他們的記憶處理方法,怎樣去處理長年累月、高度重複性的性侵事件。」

對於有人質疑若以「持續性侵兒童」罪形式提告會對被告不公,葉卓怡認為︰「最好的方法是去研究運行了二、三十年的地區怎樣處理、會否對被告造成不公」,她指定罪數字上未見出現一種完全傾斜的狀態,而且即使立法,控方也依然需要滿足一定的舉證門檻,去證明「持續性侵的關係」存在,才能足以將被告定罪。

法例改革了,配套足以承接嗎?

協會又關注,除了法律方面的改革之外,其他配套措施是否都可以支援到性侵受害人。葉卓怡提到過往有受害人向法庭申請某些保護措施,例如要求屏風能夠遮擋被告,因受害人不想見到曾經施以性侵犯的人,但是申請門檻很高。另外,就着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他們去上庭要面對辯方律師那些敵意的盤問,其實都是很不容易」,若果可以安排一名證言中介人,即是一名溝通專家去輔助受害人理解辯方的盤問,會更加理想。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

葉卓怡指,不論是成年的受害人出庭作證,或是精神缺損或身心受障的人士,法庭對受害人的保護措施都可以加強。「法例完善了,但是配套上接不住這些受害者證人的時候,其實又會變了功虧一簣。」更甚者,前線執法人員處理性侵受害人方面,都需要有足夠的培訓,「前線都要跟得上法例進步了的地方,有這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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