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咨詢,目標在今屆任期內完成修例。咨詢期於8月5日結束。
是次修例的背景,是源於香港現行的性罪行法例中,很多條文都是以1956年英格蘭法例的類近條文為根據,有的罪行僅適用於指明性別,涵蓋範圍過於狹窄,部分條文用字已不合時宜。然而社會觀念不斷變化,尤其社會比以前更重視兒童、精神缺損人士及不同性別免受性侵犯,以及尊重各人的性自主權,因此性罪行法例亦需要相應作出改革。
自2006年法改會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至今經歷約20年,有關性罪行改革的咨詢文件終於出爐,究竟當局擬修訂哪些條例?意圖堵塞甚麼漏洞呢?
⚡ 文章目錄
法律改革委員會時間線
2006年:法改會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
2010年2月:法改會發表《與兒童有關工作的性罪行紀錄查核:臨時建議》報告書
2012年9月:法改會發表《強姦及其他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咨詢文件
2016年11月:法改會發表《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咨詢文件
2018年5月:法改會發表《雜項性罪行》咨詢文件
2019年:法改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並提出修例建議
2020年11月:法改會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咨詢文件
2022年5月:法改會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報告書,並提出修例建議
「同意」(Consent)
現行法例:
《刑事罪行條例》未有就「同意」(Consent)一詞作出定義。
咨詢文件建議:
為令法例更加清晰明確,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任何人如「有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以及「自由地和自願地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即是對該性行為給予同意。
此外,咨詢文件強調基於性自主權利原則精神,任何人都有權為「同意」附加條件、限制或撤回「同意」,因此建議為「同意」的範圍及撤回訂定條文:
第一,某人對個別性行為給予同意,並不暗示對其他性行為給予同意。例如同意接吻不代表暗示同意性交,或者同意使用避孕套的情況下性交,但是不代表同意無套性交。
第二,某人對性行為所給予的同意,可在該性行為開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撤回,如有關「同意」被撤回後,對方依然繼續性行為,則該性行為屬「在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另外,咨詢文件建議在法例內列明一系列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當證據顯示有這些情況存在,便會視之為受害人不同意該性行為。咨詢文件舉例十一項「受害人沒有同意」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1. 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
2. 受害人由於被敲詐、脅迫、勒索、恐嚇,或害怕自己或他人遭受公開羞辱或名譽損失而令他屈從;
3. 因為他人向受害人施加 暴力(或威脅施加暴力)而令受害人屈從;
4. 因為他人向另一人、動物或財產施加暴力(或威脅施加暴力)而令受害人屈從;
5. 因為他人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令受害人屈從參與性行為;
6. 受害人被非法禁錮;
7. 受害人正睡眠或不省人事;
8. 受害人受酒精或藥物等影響,以致 (i)他不明白有關行為、或行為是否涉及性、或行為的可合理預見後果;(ii)他不能就自己是否進行該行為而作出決定;或(iii)他不能傳達上述決定;
9. 受害人要求採用性保護措施(例如安全套等),或被告表示會使用保護措施, 但被告故意不使用或停止使用保護措施、故意更改保護措施使用方法、或知道保護措施失效但仍繼續使用該保護措施;
10. 受害人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
11. 受害人誤解與他進行性行為的人的身分。
擴闊強姦罪所涵蓋的範圍
現行法例:
強姦罪條文涉及「任何男子」在未經同意下與「女子」非法性交,換言之,只有男性才可以主犯身份被控強姦罪,亦只有女性才能成為受害人,條例未能涵蓋男性或其他性別人士遭受未經同意的性插入情況。
此外,現行條例未能涵蓋「男性陽具插入女性陰道」以外的情況,例如以陽具插入身體其他部位(如口腔、肛門或尿道),或者以手指或其他物品插入陰道、肛門或尿道。
咨詢文件建議:
為了體現無分性別的原則,加強對公眾的保障,建議擴闊強姦罪的範圍,包括未經同意下以陽具、手指或物品作出插入陰道、肛門或尿道,以及以陽具插入口腔的性行為。
條文不再使用「男子」、「女子」等帶明顯性別字眼,換言之,除了女性,男性也能成為受害人;而女性亦可以被控強姦罪(例如女性強迫男性與其性交)。

咨詢文件亦建議強姦罪維持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新訂「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現行法例:
根據條文,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俗稱「非禮」)然而,「猥褻」並沒有法定定義,只能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咨詢文件建議:
修訂「猥褻侵犯」罪,以「性侵犯」取代;將焦點由牽涉公眾道德的「猥褻」,轉移至關乎個人性自主權的「性」,保障個人避免遭受不自願的性行為。
咨詢文件建議新訂「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涵蓋一系列涉及性的行為,包括直接觸摸受害人身體、透過物件觸摸他人、向受害人作出射精或排出體液的行為,或向受害人潑灑液體。
咨詢文件亦建議新訂「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針對不涉及觸摸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行為會令受害人意識到對方會使用暴力,或使受害人感到侮辱、驚嚇或困擾。

刑罰方面,咨詢文件建議「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和「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兩罪的最高刑罰應為監禁十年。
新訂「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罪
現行法例:
「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只涵蓋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非法性行為,流於狹窄,未能涵蓋其他手段如施壓、誘使、勸說等。
咨詢文件建議:
新訂「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罪,以取替現有的「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
刑罰方面,如有關性行為涉及「插入」,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如不涉及「插入」,則最高可判監十年。
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不同涉及兒童性侵的罪行,當事人可給予同意的年齡有差別,例如「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經市民司法覆核,法院早已裁定有關情況違憲。因此咨詢文件建議劃一「同意年齡」為16歲,在這個年齡以下發生的性行為都被視為錯誤,須負上刑事責任。
此外,咨詢文件建議新訂八項涉及16歲以下受害人的罪行,並且取代原有年齡不一致及帶男女性別區分的條文。以下為建議新訂的八項控罪:
1.「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
2.「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涉及觸摸的性侵犯」、
3.「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
4.「導致或煽惑16歲以下兒童進行性行為」、
5.「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
6.「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
7.「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8.「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

咨詢文件又提到,為避免侵犯者在出行外地期間向兒童干犯罪行,建議上述新訂的罪行均具域外法律效力,以有效地涵蓋出行外地以干犯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現行法例︰
現時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包括「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性交」等,換言之,受害人的缺損程度需要嚴重至「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方能納入條文的保障;其他精神缺損人士,例如輕度弱智或輕度精神病患者等,現時不在保障之內。
咨詢文件建議︰
從法定定義剔除「無行為能力」這一個涉及嚴格要求的部分;另建議以「精神缺損人士」一詞取代「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因「精神缺損」不代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冀上述新定義可涵蓋更多需要受保護的精神缺損人士 。
新訂18項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雜項性罪行
咨詢文件建議擴闊「亂倫」罪的範圍,無分性別及年齡,以及涵蓋更多家庭關係。犯罪行為亦不只於「由陽具插入陰道」,還擴闊至包括以任何身體部份或其他物件插入陰道、肛門或尿道、以陽具插入口腔,以及導致上述插入行為。
咨詢文件又建議新訂「性露體」、「與動物進行性插入行為」、「與死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為性目的而施用物質」 及「意圖犯性罪行而侵入」等罪。
市民可於保安局網站公開瀏覽咨詢文件,並且可以於8月5日或之前透過郵遞、傳真或電郵提交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