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於十多年前,美國維克森林大學經濟系副教授梁天卓聯同兩位學者分析發現,圍標現象令樓宇維修工程價格被推高四成。梁天卓接受本刊訪問表示,圍標於其他國家亦普遍存在,大多集中於基建,但圍標更容易於香港發生,原因是香港住宅環境獨特,一個屋苑已有逾千戶居住,而不是所有人都參與大廈事務。業主很多時候將自己一票假手於人,變相大廈的決定權主要由業主立案法團掌握。
加上政府設強制驗樓及為維修設定時限,限制了業主的選擇權,同時壓低了他們對於維修工程的議價能力,間接提高「圍標」集團的油水。政府可以做的只有提高市場透明度,包括提供物料成本價的資料,供業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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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家梁天卓:標價異常僅可作環境證據
他指,從經濟學角度而言,透過數據分析,執法部門可發現操控價格的情況,例如多間工程公司標價異常一致,或某些公司標價較為可疑,亦屬證據的一種。然而,法庭上,這種證據只屬於環境證據,真正可以起訴涉案者圍標,必須依靠圍標集團之間的通訊記錄、過帳記錄等,而這些實質證據只能依靠內鬼收集。
「以外國的經驗,就是如果有內鬼走出來指證圍標的情況,可以免去刑責,有誘因,令內鬼容易走出來。只不過圍標的利潤實在太大,利益如此大,有沒有內鬼願意去承擔這樣的風險呢?」他說,令圍標集團放棄利益,本身需要考慮很多因素,除了內鬼自身利益以外,亦包括黑幫尋仇。他質疑,單是免除舉報者刑責,能否足以誘使內鬼走出來指證圍標集團:「只不過圍標的利潤實在太大了……利益如此大,有沒有內鬼願意去承擔這個風險呢?」
大律師陸偉雄:《競爭條例》欠阻嚇力
香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出、圍標案件之中,除非有人主動舉報,或有人願意轉做污點證人,否則很難證明有人違規:「即使你覺得有圍標的情況出現,報警或向廉政公署舉報,你只是有這個跡象出現,但是未必有足夠的證據,執法時即使拉到人,最終證據也未必能夠將他們帶上法庭,甚至乎,更加不能將他們定罪。」他認為,不論投入多少資源,也未必能強化收集證據的能力,因為外人難以打入圍標集團的圈子,更積極的做法,應是防止圍標的情況發生。
他認為,圍標的原因,是源於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與顧問公司及工程公司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故此引入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以監管投標程序,以及業主立案法團開會事宜,至關重要。另外,法團投票過程之中存在大量假授權書,授權書的真假,我們無從得知,故他認為投票之中,授權書的比例不能太高,需要業主本人親自投票比例提高,否則會存在造假的空間;而且通過議案的投票率必須提高,令有心人士影響投票結果的程度減低。
目前主要用以打擊圍標的《競爭條例》反競爭行為,不屬於刑事罪行。他認為,目前針對圍標的刑罰則不夠嚴厲,被告公司只會遭罰款營利一成,完全沒有嚇阻力,並指倘涉事公司生意規模不大,罰款對於涉事公司根本無關痛癢,「又不可能讓那間公司去坐監。」他續指,如果證據顯示那間公司的某些董事管理人或負責人確實有違法行為,除了公司本身會面臨巨額罰款之外,應連帶處罰公司的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他們個人可能面臨監禁,條例才具有威懾力。

穗禾苑九座大廈二〇二三年展開維修工程,工程總額為三億八千八百萬元,每戶至少需付十萬元維修費。宏褔苑發生火災後,穗禾苑工程承辦商連日拆除封窗發泡膠及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