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案發當日凌晨4時,被告沿堅道往西行,當駛至堅道時,被告未能合適控制車輛,令車輛左前方撞上護欄。被告報警,向到場警員表示,當時車輛行駛中,他用左手想拿後方的帽子,其後撞上護欄。惟被告拒絕警誡下口供。
主任裁判官裁定罪成後,控方稱被告於案發時為初犯。辯方求情指,被告及早認罪顯示悔意,案發時在場等候警方及配合警方調查,被告承認及接受其個人責任。辯方又指,被告願為撞毁護欄作出賠償。主任裁判官表示,有關部門會自行追討賠償,考慮案件背景,法庭接納因一時失誤所致,判處被告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