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學生相對論:釋法是否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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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學生相對論:釋法是否打開了潘多拉魔盒?

游蕙禎被宣判取消議員資格。圖·法新社
梁頌恒與游蕙禎在宣誓時身披寫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幟。圖·法新社
張子樂與雲惟俠是法律系同班同學。
張子樂與雲惟俠是法律系同班同學。

2016年11月15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決,宣布來自本土派組織青年新政的梁頌恆及游蕙禎因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議員資格被取消。很快,兩人的名字就在立法會網站「議員履歷」中消失無蹤。9月當選,11月被取消資格,他們背後分別代表兩個選區35,969和20,643個選民的投票結果。

做出判決的法官區慶祥指出,梁游的行爲「已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因此『拒絕』)依照《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立法會誓言」。他在判詞中還特別提到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這條解釋規定,當選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不過,他又說:「有沒有該解釋,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

這是自香港1997年主權移交後,第五次人大釋法。釋法後,3000多人參與了法律界黑衣遊行,反對釋法。人大釋法一個星期後,梁游的判決,無論法理依據為何,客觀上都給香港司法獨立投下了一重揮之不去的陰影。

今年就讀香港大學法律系三年級的張子樂,一星期前參與了法律界的黑衣遊行。他立志要做一名律師,人大釋法之後,他和許多同學一樣,把自己 facebook 的個人頭像換成了一張黑底大圖,上書:「司法獨立、不容侵犯」。在梁游二人被判失去議員資格前一日,張子樂與支持人大釋法的法律系同班同學雲惟俠一同接受了記者訪問,辯論釋法的該與不該、好與不好、「潘多拉盒子」是否因此打開、「真誠與莊重」的解釋是否恰當。以下是二人辯論的內容。

一、磨合VS凌駕

雲同學(下稱雲):我個人覺得,釋法制度有必要性。因為《基本法》由草擬到現在,其中不少定義比較含糊。我覺得人大常委是一個比較合適的機構去釋法。

公道點來看,人大釋法是磨合在香港法制中的一部分,我們不得不承認,人大確實有釋法的權力,這是《基本法》的一部分。

張同學(下稱張):《基本法》158條確實是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但人大釋法是不是磨合呢?我覺得不是,而是凌駕。這件事可以讓香港司法權最後都受到主權國的看管,而達到「守尾門」的效果。

而且《基本法》104條是否真的有這麼大的解釋空間呢?條文裏面有「依法」两個字,但這兩個字的定義在香港普通法有例可循,而不是說法律好含糊、沒人明白,所以要人大去解釋。況且,人大釋法的內容其實又和本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有些內容好貼近。這就會令人產生疑問,釋法是不是真的為了解釋不清楚的地方呢?如果用本地法律去處理,是不是就處理不到呢?解釋完之後是不是完全好清晰呢?

雲:但法院其實都保留了權力,可以決定怎樣才為之真誠莊重,也仍有裁決權去裁決兩名侯任議員有沒有就任資格。我會覺得香港司法機構仍然保留高度自治的原則。

二、釋法是誰造成?

雲:我認為人大釋法對《基本法》賦予香港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權力,實質上不會造成影響。但釋法的確會影響到公眾對於香港制度的觀感和信心。因為公眾見到香港政府不能有效發揮中間人作用,沒有能力解決到這個爭議,要「宗主國」(編按:指中國政府)的機構來出手這件事。

特首梁振英作為香港政治上重要的角色,做不到協調不同議員之間的爭議,無法令部分議員不用這麼不理性的方式去宣誓,才令到中央出手。

釋法也不是中央利用法律漏洞來令梁游失去資格,反而是梁游兩人見到《基本法》104條有一些含糊之處,主動作出挑釁,做出具有侮辱性的不理性行為。這是我們一早就看到的。

張:我不同意。我認為宣誓事件放大了《宣誓及聲明條例》或《基本法》104條中一些法律處理不到的地方。我認同兩位議員的行為不恰當、不理性、得不償失,但我們有什麼證據說他們兩個是用投機行為、利用法律漏洞去這樣宣誓呢?並不是這樣。

三、釋法影響司法獨立?

張:普通法有個原則是,正義要達到,也要給大家見到它達到,有一個好的觀感讓人相信法治。而法治其中一個面向就是政府不能獨大。而梁游事件的情況是,一個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入稟,去處理立法機關裏的事情,然後再有「宗主國」(編按:指中國政府)的最高立法機關去做一個解釋。這樣的情況下,造成的後果很可能是政府有一條「尾門」,就是問上面要一個解釋,然後就給自己贏。這給人的感覺是,政府就是不會輸的,他有第二途徑去選擇,於是司法就失去了制衡政治的功能。我們打到終審法院就完了,政府卻可以再向上提請,然後他就可以再贏。這給人的觀感就是,司法不可以達到公平的結果,司法獨立受到影響。

又因為這次人大釋法是出現在本地法院未判決之前,壞處就是出現了一些在普通法中不想見到的情況,例如政府一方的大律師會向法庭提出,留意到外面有釋法的傳聞,在適當時候會通知法院去跟從。是不是應該有一個情況要政府去通知法庭呢?

雲:司法獨立在《基本法》已經有所定義,是無可能影響到的一個原則。至於很多人討論三權分立,我覺得三權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監察,在我看來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實際分別不大。現在香港的制度下,三者都確實發揮到互相監察的作用。而現行的制度中,法官的任命和升遷,以及連任與否,司法機構其實保留很大的權力,不會這麼容易受到政治的影響。

四、釋法會否打開潘多拉盒子?

雲:這要看法官會如何界定真誠和莊重的要求。兩個都是程度上的用詞,相信法庭會合理界定。我個人覺得,除了梁游以外的大部分議員都沒有不合理越過這條界限,所以釋法並不會打開潘多拉的魔盒,引發另一輪的法律爭議。

而我也相信,這次釋法用真誠和莊重作為宣誓的要求,我不覺得是過分,因為《基本法》104條的立法原意就是要完整莊重。

張:我同意釋法確實某程度上澄清了104條不夠清晰的地方,也可以理解要公職人員宣誓時真誠莊重,是一種潛在意圖。我也相信法官會做明確的解釋。但是,這次的解釋是成文法裏最高立法機關去解釋,對普通法的法官來說會陌生,會有難度。

至於潘多拉的魔盒,釋法規定真誠莊重之外,還要求宣誓要完整,不可以加料,因此導致在文本層面上,可以給人空間去司法覆核其他議員的宣誓。對於這類司法覆核,我的看法是,就好像梁振英從前批判市民用司法覆核的工具去拖延或妨礙政府政策實行,其實好多政治問題不應該過於依賴司法制度去解決,我們不要濫用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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