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檢控 民間搜證困難重重 許智峯:至少讓社會知道 法律上有渠道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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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檢控 民間搜證困難重重 許智峯:至少讓社會知道 法律上有渠道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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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刑事檢控是由警方或律政司提出,私人刑事檢控在香港並不常見。私人檢控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寶貴權利,制衡權力機關的怠惰或偏袒,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提出私人檢控。由於一般人沒有警方的強制權力,最大困難在於搜證。今年,首次有警員被私人檢控,而且獲法官批出傳票。根據法例,律政司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決定繼續檢控或者撤銷檢控。如果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眾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律政司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

 去年國慶,警方一日開了六槍實彈,其中一槍在西灣河發生。許智峯獲當事人同意後,向交通警關家榮提出的私人刑事檢控,涉及三項控罪。
去年國慶,警方一日開了六槍實彈,其中一槍在西灣河發生。許智峯獲當事人同意後,向交通警關家榮提出的私人刑事檢控,涉及三項控罪。

那一天,是去年的十一國慶。一名防暴警員未知何故單獨行動,一羣示威者從後追擊。該名警員在荃灣大河道被示威者推跌,其他示威者上前圍打。從城市大學和香港大學的編委會影片可見,示威者手持雨傘和其他棍狀物體襲擊倒地的警員,同時,另一隊至少為數五人的防暴警員趕到現場。其中一名警員左手持布袋彈槍,右手則舉起實彈槍,獨自衝向示威者,身後有至少兩名警員亦舉起實彈槍。影片所見,開槍警員與中槍示威者曾志健相距約一至兩米,曾志健手持白色棍狀物體,揮向警員手臂的時候,一直用右手舉起實彈槍的警員,開槍射向曾志健的左胸。

根據其後的報道,子彈射穿曾志健的左肺,其中一塊子彈碎片穿透肺部,距離心臟左邊只有三厘米,相當接近大動脈。當晚,曾志健需要接受長達四小時的手術,情況一度危殆。取出子彈碎片後,他轉往深切治療部留醫。

實彈開槍接二連三

那夜,許智峯與許多人一樣,輾轉難眠。昔日參與示威,常見警棍與胡椒噴霧。雨傘運動後,大型公眾活動會見到催淚彈,就像反送中運動的初期。後來,子彈種類愈來愈多:海綿彈、布袋彈、橡膠子彈,還有實彈。

反送中運動的第一槍實彈,也是在荃灣發射。那一天是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入夜,警員與示威者發生衝突,退後時懷疑丟失佩槍,多位警員同時擎槍,部分甚至指向示威者,最後有一位警員朝天開槍示警。

第一槍之後,有喬裝警察在八月三十一日於維園向天開兩槍;九月二十九日「全球反極權遊行」再有警察開了一槍。十月一日國慶當天,警察一共開了六槍。

許智峯擔心,射向心口的子彈明天會否射到示威者的頭部。「假如警察這一槍,殺死了一個示威者……」許智峯的腦海閃現各種畫面,示威者之後很有可能報復,警員有可能會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雙方開始互相報復的話,我覺得距離六四不是很遠。不止是示威者,及至警隊,乃至整個香港,也會陷入極大危險。」

如何可以確保執法者明白,使用不必要武力,有需要承擔後果?假如現有投訴機制未必能夠令投訴者覺得公平,剩下的選擇就只有法律程序。許智峯在城市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他清楚民事程序是何等繁複費時。換言之,於他而言,餘下的選項就是私人刑事檢控。

即使當晚與律師團隊初步研究案例,許智峯也未得出一個清晰的做法。然而,他還是在翌日的民主派記者會上,表示將會研究私人檢控是否可行。「當時大家都說不出還有什麼其他方法,提出私人檢控,至少讓社會收到一個信息,法律上有渠道跟進,原意是希望令警員感受到多一分制約。」

私人檢控是寶貴的權利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十四條,申訴人或告發人可以親自提出刑事檢控,或者由律師代表,毋須事先獲得許可。私人檢控是一個普通法的機制,英國前上議院法官Lord Wilberforce曾指出,「私人檢控是一項憲法保障的寶貴權利,制衡權力機關的怠惰或偏袒。」

「其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私人檢控,並非捨我其誰。」許智峯說。
「其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私人檢控,並非捨我其誰。」許智峯說。

「其實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私人檢控,並非捨我其誰。」除了荃灣防暴警員開槍案,許智峯認為至少還有三宗案件值得跟進。分別是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案、葵芳交通警撞人案,以及西灣河交通警開槍案。幾宗案件的當事人,有人受重傷,甚至要停學,家庭需要負擔巨大醫療開支,部分當事人已被警方和律政司以「非法集結」甚至「暴動」起訴。「以我作為提告人,事主未必需要出庭,也不需要面對傳媒追訪,以免承擔不必要的壓力。」

許智峯認為,葵芳交通警一案最令他感到憤怒。「一個警員開槍,可以說是因為過度驚慌而做錯決定,甚至有保守言論認為是自衞。然而,一個警員開着一輛電單車衝向人羣,怎可能說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

許智峯認為現場出現很明顯的不同標準:示威者開電單車撞向警方防線,警方就追究到底;面對涉嫌違法的警員,只是「訓斥」了事。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案,警方拘捕了兩名男子,其中一人被控以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名,開車撞向人羣的司機卻未有被檢控。許智峯認為,以上事例中的執法難以令人信服。

裁判官批出傳票

由於其他案件尚有法律細節需要處理,許智峯先就西灣河交通警關家榮開槍案,以及深水埗的士司機鄭國泉撞人案,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的士司機被控「危險駕駛」,西灣河交通警則被控五罪,東區裁判法院於六月五日閉門內庭聆訊,裁判官林子勤認為控方提出的表面證據成立,接納交通警的其中三項控罪,包括「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罔顧他人安全的情況下發射彈藥」,以及「處理槍械而其方式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裁判官批出傳票,傳召涉事司機及警員出庭應訊。

「表面證據成立」,意指假設法庭信納所有證據,而陪審團獲得合理及適當的引導,有關證據足以裁定被告人罪成。為了這六個字,許智峯與十一人的律師團隊在背後花費了龐大心力。首先是要接觸各位當事人,解釋相關的法律保障和所可能遭遇的風險。

一般人缺乏警方的強制權力,搜證是提出私人檢控最困難的一步。
一般人缺乏警方的強制權力,搜證是提出私人檢控最困難的一步。

私人搜證 困難重重

私人檢控西灣河一案的當事人周柏均,不久前被控企圖搶警槍及阻差辦公等罪。

雖然律師團隊未有將周柏均列為證人,但是辯方律師依然可以要求傳召事主作為控方證人,由法官決定是否批准。假如控方原本的目擊證人已能夠提供足夠證據,法官未必會批准辯方的要求。然而,當事人依然有機會,需要以控方證人的身份,接受辯方盤問,有可能會對本身被控的刑事案件不利。不過,現行普通法實行「無罪假定」,假如出現「招認供詞」,控方需要先證明供詞是被告「自願」作出,否則法庭不會接納該供詞作為證據。

即使得到當事人首肯,團隊希望提出私人檢控的時候,也能夠保護當事人,尋找適用的案發片段和目擊證人變得極其重要。由於沒有警方的強制權力,搜證非常困難,團隊只能從網上尋找影片及目擊證人。「於網上公布尋找證人的消息,公眾反應熱烈,團隊衷心感激。」許智峯說。

就算找出相關片段,也不能直接呈堂。團隊需要核實片段拍攝者的身份,拍攝者需要成為目擊證人。一個目擊證人,首先要承認自己身在現場,也就有可能反被警方控告非法集結甚至暴動。這個法律風險,令不少熱心市民卻步。即使有人願意承擔風險,其現場證供又未必完全適用。最後,能夠挺身而出的,一百人之中可能只有幾人。「願意站出來的市民,只是為了公義,我非常敬佩。」許智峯說。

律政司要求撤銷傳票

裁判官於六月五日批出的士司機的傳票,並於六月十五日批出西灣河交通警的傳票。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六月十六日發表網誌,題為〈律政司介入私人檢控的權力〉。文中提到,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有權在任何階段介入私人檢控程序,決定繼續檢控或者撤銷檢控。如果私人檢控沒有合理定罪機會、違反公眾利益、基於不恰當動機而提出或構成濫用程序等,律政司有責任介入並停止相關的法律程序。

原定聆訊日期是八月三十一日,律政司分別於八月十八日及二十日去信西九龍裁判法院,要求介入及撤銷兩宗案件的傳票,裁判官羅德泉安排於八月廿四日開庭處理。

的士司機一案,律政司遞交了一份三頁A4紙的文件,解釋律政司介入及中止法律程序的理由。文件指出警方設有一個獨立調查小組,調查「危險駕駛」的指控。律政司認為,現有證據顯示的士司機在案發時被其他人用武器襲擊,撞車後有三人從的士下車。證據不足以確立被告人在案發時正在控制的士,或者危險駕駛。

西灣河交通警一案,解釋文件有四頁A4紙,同樣指出警方設有一個獨立調查小組,調查三項控罪。律政司認為,現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為防止罪案及/或自衞,而使用合法及合理武力;同時,證據不足以確立被告人使用佩槍,是超出法律的准許/賦權,亦不足以證明非法或罔顧結果。律政司指出,此案未有傳召中槍人士及現場另一被捕人士作為控方證人,認為此舉或會影響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律政司表示已全盤考慮現有證據,以及警方調查小組提交的更多證據,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針對兩名被告人的罪行,沒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甚至認為現有證據顯示「表面證據不成立」,因此申請撤控。文件尾二段落提到,「律政司和警方均不放棄任何法律專業保密權」。

裁判官認為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當初才會批出傳票。律政司認為表面證據不成立,楊浩然律師(圖左)感到震驚。
裁判官認為案件的表面證據成立,當初才會批出傳票。律政司認為表面證據不成立,楊浩然律師(圖左)感到震驚。

團隊着手研究司法覆核

負責處理是次撤控案件的裁判官,開庭聆訊後同意撤銷傳票。聆訊結束後,旁聽席的竊竊私語,逐漸變成罵聲。律政司的律師團隊離開法庭時,有旁聽公眾緊隨其後指罵:「冇天理」、「過街老鼠」……他們沿着扶手電梯,緊追至地下大堂。大樓內明顯困着各種激烈的情緒。

「我是極之憤怒。」許智峯說。他的憤怒,比較深沉,他接着說:「團隊預料律政司會介入,我們已着手研究司法覆核。」

許智峯列出多個問題:

「假如律政司重視案件,為何要待我提出私人檢控,警方才成立調查小組?」

「警員調查警員,然後表示證據不足,如何服眾?」

「為什麼要以法律專業保密權為由,拒絕交出調查結果?」

「如果律政司有證據,為什麼不選擇來一次公開公平的審訊,在法庭打贏一場官司?」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即使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也無法下令律政司繼續檢控,許智峯提出司法覆核屬於多餘;就算他覆核得直,法官也只能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決定。

尋找陽光司法

「律政司認為我們的表面證據不成立,這個結論令我有點震驚。」楊浩然說,他是律師團隊的其中一員。

律政司介入許智峯的兩宗私人檢控之前,曾於五月介入另一宗案件,當時亦引起社會關注。一名居住警察宿舍的女子涉嫌販毒,律政司表示因證據不足而申請撤控。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認為,案件屬於高等法院的處理範疇,要求律政司派出法律顧問解釋。

楊浩然認為,如果律政司不斷介入同類型案件,有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政治代價。
楊浩然認為,如果律政司不斷介入同類型案件,有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政治代價。

兩星期後,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親自上庭解釋,堅持撤控是「專業決定」,「貫徹一貫檢控方針」。裁判官指出,如果陪審團獲得適當引導,現有證據顯示被告「好大機會被定罪」。法官表明不同意律政司的決定,但是最終只是表示「隨便你囉」,批准撤銷控罪。

楊浩然律師指出,律政司在文件末段提到,「律政司和警方均不放棄任何法律專業保密權」。他認為,即使律政司未有詳細解釋撤控理由,裁判官亦有權提問。「從法律而言,高等法院已有案例,說明律政司毋須解釋介入私人檢控的決定,亦毋須證明介入私人檢控符合公眾利益。然而,有關公眾利益的案件,我認為警方及律政司有責任向公眾披露多一點資料,才能做到『陽光司法』。」

為什麼律政司通常不會向公眾解釋檢控決定?前律政司御用大律師唐明治,曾於一九八七年向立法局解釋,此舉會令公眾認為,某人曾被當局懷疑他違犯刑事罪行,並不公平;也會導致公眾人士對該事件以及疑犯是否有罪有所爭論。任何被告均有權根據刑事審訊規則,有機會為自己辯護,接受公平的審判—法庭才是唯一的地方,決定某人有罪或無辜。

律政司曾於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出版的《基本法匯粹》簡訊,一篇文章題為〈獨立檢控權—延續與發展〉,亦有引用唐明治的說法。然而,內文亦緊接解釋,「在特殊的情況下,當局或會就檢控決定的理據提供更詳細的資料。」並引用兩宗受到公眾廣泛關注的案件。

其中一宗是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嫌於財政預算案公布增加汽車首次登記稅前購買汽車。另一宗發生於二〇〇六年一月,律政司決定不起訴上訴法庭退休法官王見秋,涉嫌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司法機構,發放度假旅費津貼。針對以上兩宗案件,刑事檢控專員曾向立法會提交聲明,撮述外間著名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提供較為詳細的事實資料和法理依據。

當年發生轟動一時的「胡仙案」,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亦需要兩度前往立法會,解釋不檢控前全國政協委員胡仙的理由。梁愛詩當年表示,自己例外地為案件解釋理由,其中一個原因是要回應社會對法治的關注。由此可見,雖然《基本法》六十三條賦予律政司不受干涉的檢控權力,律政司亦可以因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公開交代檢控或撤控的決定。

律政司司長可以隨時介入案件,視情況決定繼續或撤銷檢控。
律政司司長可以隨時介入案件,視情況決定繼續或撤銷檢控。

第一宗針對警員的私人檢控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會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檢控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根據《檢控守則》,律政司決定檢控前須考慮兩大主要原則,包括證據是否充分,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以及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其他因素還有罪行嚴重程度、疑犯犯罪紀錄、檢控是否有阻嚇力等。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網誌解釋律政司介入私人檢控的權力時,指出「近期有些人運用私人檢控,因此我們有必要適當地去理解相關程序和原則,以免司法程序被濫用,而導致浪費資源和損害刑事司法制度。」

許智峯並非第一個提出私人檢控,但是他提出的,確是香港史上首宗控告警員的私人檢控案件。

私人檢控門檻高 防止惡意檢控

許智峯於今年初向法院提交私人檢控的申請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以大律師身份,於今年四月代表食店「空姐牛肉飯」東主郭德英,向廣播處長梁家榮提出私人檢控,指控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裁判官鄧少雄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駁回其申請及覆核。一個月後,商人王文漢亦向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出私人檢控,指他處理內委會正副主席選舉會議方式不當,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同樣被裁判官拒絕申請。

事實上,提出私人檢控的門檻極高,控方除了要負起舉證責任,也不會獲批法律援助。高等法院原訴庭在”Jiang Enzhu v Lau Wai Hing” 一案中解釋,此舉是為了防止惡意檢控而設。楊浩然律師認同,的確有人可能會濫用私人檢控的權利,律政司亦應該有權干預,前提是律政司也不能濫權。

上述兩宗私人檢控,裁判官都未有批出傳票。同一時期,另一宗獲批傳票的案件,是立法會陳志全議員私人檢控立法會議員郭偉強涉嫌「普通襲擊」。今年十月六日,律政司向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發信,表示會考慮是否介入其案件,要求他提供相關文件。陳志全接受傳媒訪問時,質疑律政司的做法是為撤銷控告鋪路,屆時他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許智峯與律師團隊正研究司法覆核,希望政府和社會都知道,有司法程序跟進警察使用暴力的問題,作為一種牽制。
許智峯與律師團隊正研究司法覆核,希望政府和社會都知道,有司法程序跟進警察使用暴力的問題,作為一種牽制。

律政司受憲制規管

根據RV訴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一案,前終審法官夏正民裁定司長在行使有關權力時免受政治干擾和司法干涉。然而,即使《基本法》賦予律政司司長憲制上的權力,也必須在憲制範圍內行使。律政司司長行使有關權力時是否超越憲制範圍,任何案件都必須透過司法覆核,由法院決定。

夏正民法官又指出,如果能證明律政司司長在行使有關權力時,其獨立評估並非建基於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遵從政治指示,律政司司長便會超越其權力範圍行事。夏正民法官亦強調,法院只會在十分罕見的情況下,針對律政司司長主管的刑事檢控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批出濟助至上訴庭。上訴庭可以裁判上訴得直、駁回上訴,或者發還重審。

換句話說,針對律政司撤銷檢控的決定,許智峯的確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但是法院最多只能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撤控決定,沒有權力要求律政司提出檢控。

即使是司法覆核勝訴,也不能保證可成功提出檢控,那麼提出司法覆核作用為何?許智峯回應說,既然有司法覆核的機會,就有可能證明律政司的決定有可能出錯。「我們已有心理準備要打到底,至少在這幾年內,香港社會和政府都知道,有司法程序跟進警察使用暴力的問題,也是一種牽制。」

假如上訴庭真的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律政司是否會用相同理據作同一決定?楊浩然律師認為,如果市民在新聞見到警察使用過分暴力,但政府不予追究,就會嚴重破壞市民對警隊和政府的信心,影響政府管治,「律政司屆時就要付出政治代價。」

楊浩然律師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律政司介入並撤銷檢控,有責任向公眾披露更多資料。
楊浩然律師認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律政司介入並撤銷檢控,有責任向公眾披露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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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年的私人檢控案件

翻查資料,一九九六年至二〇〇〇年共有三十宗私人檢控案件,律政司只介入處理一宗。除此之外,律政司發言人回覆記者查詢,表示律政司並無備存香港歷年有關私人檢控的統計數字及資料。

許智峯議員私人檢控深水埗的士司機鄭國泉「危險駕駛」;(律政司已介入)

許智峯議員私人檢控以及西灣河警察關家榮「有意圖而射擊」、「罔顧他人安全而發射彈藥」、「以相當可能傷害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方式處理槍械」;(律政司已介入)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私人檢控立法會議員郭偉強「普通襲擊」;(法院批出傳票,律政司要求原告人提交相關文件,考慮是否介入。)

商人王文漢私人檢控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公職行為失當」;(法院未有批出傳票)

「空姐牛肉飯」東主郭德英私人檢控廣播處長梁家榮「公職行為失當」;(法院未有批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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