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綑綁公民權利  同志平權,還要司法覆核幾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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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綑綁公民權利  同志平權,還要司法覆核幾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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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拒絕一對已婚男同志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事主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頒下判詞,指出房委會沒有合理證據證明差別待遇是「符合比例」,裁定房委會的做法違法,屬於性傾向歧視。

去年,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於終審法院獲得終極勝訴,同性伴侶已肯定可享公務員配偶福利,以及合併報稅優惠。假如政府於房委會一案不再上訴,同性伴侶可以享有的公民權利又增添一項。對於性小眾而言,司法覆核勝訴固然可喜,現實生活的保障多一項得一項,平權運動算是踏前了一小步。

問題是,如果要逐項權利入稟司法覆核,同志還入稟幾多次,才可以與一般異性婚姻的伴侶「平起平坐」?答案是至少20次。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於女同志MK要求政府就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立法一案(下稱:MK案),曾列出23個與婚姻地位掛勾的法律範疇,包括:
1. 婚姻狀況歧視
2. 外國合法婚姻認受性
3. 重婚
4. 離婚
5. 領養
6. 贍養
7. 輔助生育
8. 產假及侍產假
9. 配偶的強制作證資格(刑事訴訟)
10. 人身傷害
11. 致命意外
12. 醫療決定
13. 器官移植
14. 保險福利
15. 財產擁有權
16. 遺產繼承權
17.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
18. 在職家庭津貼
19. 私營骨灰安置
20.公營骨灰安置

– 司法覆核勝訴 –
 21. 公屋申請
22. 公務員配偶福利
23. 稅務優惠

「根據慣例,政府很可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倪德健說,他是男性性工作者互助網絡「午夜藍」的項目幹事。「如果要逐項權利提出司法覆核,需要耗費極大心力,對同志並不公平,亦浪費社會資源。」倪德健認為,性小眾本應享有香港公民的所有權利。「近年已經累積幾宗勝訴個案,香港政府有責任整全地肯定同性伴侶的法定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基本法》第第25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問題是,婚姻面前,卻不是人人平等。
《基本法》第第25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問題是,婚姻面前,卻不是人人平等。

婚姻狀況不應作為獎勵基礎

法官周家明曾於MK案的判詞指出,「法庭並不會對有關社會、道德或宗教爭議提出看法,只是單憑法律原則作出裁決。然而,法庭認為政府需要全面檢討相關法例,否則只會有更多政策因涉及性傾向歧視而受到挑戰,司法程序將會浪費許多時間及成本。」

當然,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同性婚姻合法,以上問題自然迎刃而解。人人平等的概念下,每一個人都應該享有婚姻自由。然而,目前的社會,為什麼要將各種權利和義務,與婚姻制度綑綁在一起?

婚姻能夠成為社會主流,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社會的設計向婚姻傾斜,牽涉資源分配,與許多基本權利掛勾。人們往往要通過婚姻,才可以一次過獲取這些權利。

三年前,台灣大法官釋憲,判決台灣政府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憲法。研究性別關係的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當時曾接受《明周》訪問,解釋婚姻制度的問題。

「說來也有點尷尬,因為香港的同志團體在策略或理念上有分歧,並非每個團體都認同婚姻制度。」曹文傑說。「我們不否認婚姻及家庭有其社會功能,例如決定生育的夫妻的確為社會提供下一代的勞動力,所以社會補貼大家進入婚姻或家庭。」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
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

曹文傑認為,獎勵式補助是合理,但是社會不應按一個人的婚姻狀況作為獎勵基礎。「已婚人士可以優先輪候公屋,因為社會認為有間屋就有空間做愛,有助生產下一代,但是結婚是否代表一定會有子女?單身人士的需要是否被忽略?未婚但已經擁有親密關係的人,拍拖浪漫不是都有份促進經濟嗎?這些又應該如何計算?」

定期續約決定是否一生一世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因應時代演變,早於十年前已經提出「多元成家」,除了同性婚姻之外,亦包括伴侶制度。伴侶制度依然以兩人結合為前提,但是伴侶之間可以按意願決定二人的「契約」,包括身分和財產分配等等,甚至婚姻制度沒有包括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舉例說,雙方可以擬定在伴侶關係終止之後,一方沒有權利向對方要求分配財產;又例如可以單方面終止伴侶關係,不需要對方同意,因為法律無法約束人類的情感。

以上種種,最重要的不同在於雙方在結合之前,可以自行規劃契約,而非由法律綑綁式過戶所有權利。伴侶制度的其中一項重要精神,是將伴侶之間視為兩個獨立、平等的個體。

曹文傑認為伴侶制度較有彈性,也比較化符合人性。「伴侶制度還提供空間讓雙方修改這份契約。婚姻制度要一生一世,但是我們打工或者做生意,不是都會定期檢視合約嗎?」不少人結婚後常常投訴成為老夫老妻,生活不再有火花,會否也是因為太過依賴「一紙婚書」?

「雖然我不認同婚姻制度,但是不代表其他人不能選擇婚姻。」反對婚姻制的同運團體並不會反對其他人爭取同性婚姻,即使他們不會積極參與行動,但也樂見其成。曹文傑強調,一個人需要有一定條件,擁有經濟實力,或者到達某種社會階級,才能夠脫離婚姻並且好好生活。「部分人真的需要通過婚姻制度得到一些福利,保障雙方。」台灣通過同性婚姻合法,有助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利,的確是不少人所需要的。

香港同性婚姻合法  是否指日可待?

反觀外國,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都是具爭議的議題,但是因為牽涉社會少數的利益,大部分都是由行政或立法機關帶頭處理。香港的性小眾平權往往需要訴諸司法,陳志全議員早前曾批評政府永遠只是「踢一踢,郁一郁。」

要等到哪一天,香港性小眾才會看見彩虹?
要等到哪一天,香港性小眾才會看見彩虹?

MK案要求政府就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立法,法官周家明在判詞同意《基本法》是「活的文件」,條文含義需要合符社會變動的需求。法官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更新法例的解釋。不過,如果要更新目前的婚姻定義,以至包括同性婚姻,變相由法庭制定新政策。加上目前社會對同性婚姻仍有分歧,更新解釋會帶來深遠的法律、社會和經濟後果。法官周家明認為,做法會超出法庭職能。MK與法律團隊已表示會繼續上訴。

過去這段日子,其他平權相關的司法覆核案的判決也許會成令上訴判決有不一樣的結果。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裁定,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可享有公務員異性配偶的福利,以及合併報稅優惠。

法庭更下令重新詮釋《稅務條例》內的字眼,例如改用「已婚人士及其配偶」,以及將婚姻定義為:「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即使是同性婚姻亦受《條例》保障。」

假如《稅務條例》的「婚姻」和「夫妻」字眼需要重新詮釋,其他條例的相關字眼,會否也有需要重新審視?

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曾於20196月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發現,四成七(47%)的受訪市民認為香港應該讓同性戀者註冊結婚,另有有近四成(39.5%)人持反對意見。五成一市民同意同性伴侶可享公務員配偶福利,但是也有三成九市民反對。

換個角度看,一個如此具爭議的議題,也有逾半數市民支持,社會分歧是否如數據表面般「五五開」?抑或,同性婚姻合法,就像當年就種族歧視以及其他歧視立法一樣,人們會因為法律上的正名,而學懂尊重和包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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