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無法披露警員資料?民事訴訟的規限:文件是否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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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無法披露警員資料?民事訴訟的規限:文件是否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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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規限

Simon的案件,目前仍未正式開始訴訟,為什麼已經要開庭聆訊?「我們希望先取得港鐵的閉路電視片段,以及查明涉事警員的身份,所以向法庭申請,在訴訟前先做一次特別指向的文件披露。」代表Simon的律師林洋鋐解釋。

民事訴訟有一個既定程序,雙方律師需分別提交訴訟書、抗辯書和答覆書。在法庭存檔後,就會開始「文件披露」的程序。訴訟各方必須披露自己所管有、保管、控制與訟案有關的全部文件,即使文件對自己一方不利亦不例外。訴訟各方均可查閱對方清單內的文件,假如訴訟一方認為對方還有與案有關的文件未披露,該方可向法官申請頒令,迫使對方披露那些文件。

民事案與刑事案的最大分別,在於刑事案有緘默權,任何對事主不利的資料、文件甚至作供,只要不是事主自願提出,都不能成為呈堂證據。「民事訴訟的重點,在於披露相關資料是否對案情必要,能否減省時間和金錢。」林洋鋐補充,「即使取得涉事人員的身份,並不代表辯方已經敗訴,之後同樣要進行所有訴訟程序。」

再次回到太子站,Simon沒有恐懼,他只希望能夠透過民事訴訟獲得一個公道,為社會帶來一點光。
再次回到太子站,Simon沒有恐懼,他只希望能夠透過民事訴訟獲得一個公道,為社會帶來一點光。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在九月十八日頒布書面判詞,認為原告方要求現階段披露資料是「偷步」。涉案地鐵車廂內沒有安裝閉路電視,法官認為只有拍攝到原告Simon被打的片段才有用,沒有合理原因披露片段給原告。然而,法官同意下令授權警方,使用港鐵早前因為其他案件而交出的閉路電視片段,查找案發經過的片段。

另一方面,由於負責調查的督察未能從警員的記事冊找到與事發有關的紀錄,警方表示未能識別涉案警員的身份。原告要求的所有資料未必存在,僅僅是原告認為有關文件存在,法官認為現階段無法披露資料。

沒有證據不能隨便提告

林洋鋐坦言對判決感到失望,「當日警方的行動安排,調派過什麼小隊,怎可能沒有記錄?」然而,民事訴訟的文件披露程序只問三個問題,第一就是存在與否、第二必須與否、第三就是相關與否。「除非訴訟一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對方一定持有相關文件,否則對方表明沒有就是沒有。我們不可能有證據,難道闖入警署偷竊嗎?」

民事訴訟開始之前,律師林洋鋐先向法庭提出,要求警方提供涉事警員的資料。警方表示未能找到相關記錄,林洋鋐認為不可能。
民事訴訟開始之前,律師林洋鋐先向法庭提出,要求警方提供涉事警員的資料。警方表示未能找到相關記錄,林洋鋐認為不可能。

誠然,在誓章制約下,給予假證供會有刑事責任。不過,就算原告方從其他渠道得到文件,而無法證明被告是事先知情,被告也毋須負上刑事責任。「這也是司法精神,沒有證據不能隨便提出訴訟。」

民事訴訟的程序與刑事訴訟的設計有相當大分別,刑事訴訟着重法庭上的辯論和盤問,指控和證據經常混在一起,經常改變討論焦點。民事訴訟的規則,就是要在訴訟開始之前,已經要說明指控,擺好龍門。控辯雙方按指控寫狀書,索取證據,由雙方律師各自完成證人供詞。所有文件都要在審訊之前交上法庭,雙方律師會按證人供詞盤問。如果在審訊時才提出重要文件,反而會遭受法庭質疑。

林洋鋐當初是基於兩宗同類案件的判決,決定在訴訟前要求特別文件披露。正如教大學生梁耀霆控告警務處長一案,也曾向港鐵索取閉路電視片段,獲法官批准。然而,控告對象不同,法官梁國安認為此案例不適用於Simon的案件。「因為此案被告是警務處長,我們是向被告一方索取資料。港鐵是第三方,與案件無關,法官梁國安認為做法不適用於此案。」

林洋鋐認為831傷者受襲一事,本質是刑事案,不應該用民事訴訟處理。
林洋鋐認為831傷者受襲一事,本質是刑事案,不應該用民事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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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不惜負擔訟費風險,就是希望法庭嘗試理解,我們需要找出涉事警員的原因:前線警員不應該行使不合理暴力,而毋須承擔後果。」林洋鋐解釋。

法官梁國安在判詞指出,這是一宗簡單直接的人身傷害索償案。林洋鋐理解,對於法官而言,問題可以很簡單:原告當時是否被人打?打人的是不是警察?當時的環境是否不合適?假如全部屬實,警方就要賠償,案件完結。「但係我們希望做多一步,找出涉事警員,同時盡可能獲取最多資料。」

警方已向法庭保證,一旦發現片段有與索償相關的情況,警方會調查涉嫌施襲的警員身份,並披露予法庭。林洋鋐認為此舉一來浪費法庭時間,二來會令他們的訟費大幅上升,有違民事訴訟的邏輯。假如訴訟已經展開,在文件披露的階段找到涉事警員的身份,而控方想要同時控告警員,需要修改告票。如此一來,之前提到的訴訟書、抗辯書、答覆書都要再做一次,審訊又會延期。「整個訴訟程序會延長九至十二個月,我們要負責全部新增的訴訟費。假如最後敗訴,訴訟費會相當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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