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欠費風波】法援署VS律政司 公義資源傾斜 法律變有錢人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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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欠費風波】法援署VS律政司 公義資源傾斜 法律變有錢人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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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欠費,只是法治的病癥,非病灶本身。

對刑事大律師而言,白領罪行如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前全國政協劉夢熊等牽涉金額巨大的案件,屬於少數。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指出,與商業及公共法律師不同,刑事大律師執業的本質,就是為所有階層的人服務,不限於法律援助。隨年資加深,大律師的能力漸漸受到認可,若接下愈來愈多法援案件,對其個人財政影響就會愈來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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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並不是關乎我們。」石書銘指出,這是整個法律生態問題。「若果說做不來,就轉去另一專業領域,這是膚淺看法。如果香港大律師最好的人才,全部做公司法、商業法,處理股東糾紛,其他人有事想找律師怎麼辦呢?」

他想起讀書時,一個資深事務律師跟他說:「你想做律師,記住法律的『法』字怎樣寫,有水就有得去。」水為財。說法律前人人平等,但若果資源傾斜,就變成有錢,就有公義。

問題浮上水面,最終是誰受害?他立即回答:公眾。

在2010年,訴訟人在審訊期間無律師代表的個案,約佔個案總數三分之一至65%。絕大部分司法覆核案件在許可階段,沒有律師代表。

法律援助牽涉公帑,而尋求公義(access to justice)是香港人的基本權利。法律援助在門檻方面,早在2014年,郭榮鏗就撰文表示,由於資產和入息上限過低,無法追上通脹,獲批法援的人數歷年不斷下降。

石書銘認為,政府本身對於尋求公義的重要性,視乎投放資源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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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源傾斜 公義難以彰顯

法援欠費,不過是整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問題在於,資源傾斜嚴重。首先律師向法援署尋求合理的評定費用(redetermination),工作量頗大,法援署在過去數年,人手維持在相同水平,與此相對的是,律政司則不斷增聘人手。

假若代表政府打官司,由律政司付訟費,政府一方律師與經法援的律師相比,前者收費往往是後者的「四五倍」,而且前者幾乎能確保在九十天內收到款項。以DQ六名立法會議員的民事案為例,律政司花費了665萬公帑;梁游二人議席申請司法覆核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73條提出的申請,政府共委聘兩名本地資深大律師、兩名本地大律師及一名專家代表,僅此一項,開支已達約300萬元;後來二人再提出上訴,政府又委聘兩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本地大律師抗辯,所支付的開支亦高達約156萬元。

律政司回應記者查詢時書面承認:「未就每宗案件設有所謂的外判開支『上限』。」

律政司的回覆同時表明:「並未有備存每年外聘私人執業大律師處理刑事案件的總數或每名外聘私人執業大律師被指派處理案件的數目,亦未能計算平均每宗案件的外判開支。」 有律師亦指出,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兩到三間律師行負責。

相較之下,法律援助署的規限無疑更多。

法援署過去規定,十二個月內,每名大律師最多可接廿五宗民事案件、三十宗刑事案件或收取的法律援助費用達120萬元(以最先到達上限者為準);今年1月2日作出了調整後,相關規定改為民事案件最多二十宗、刑事案件最多廿五宗或收取費用達150萬(以最先到達上限者為準)。

大律師公會會長戴啟思指出:「原則上,若果政府就刑事起訴或公共法案件,如司法覆核,雙方應該勢均力敵。」他解釋,即是遇上案情複雜,一方聘用了資深大律師,另一方亦理應聘用資深大律師。「但現在不能保證,有時你看見差天共地的分別,律政司請了兩到三個資深大律師的話,你可能孤身一人,還可能是無償工作。說真的,很令人憂鬱,但我不會說想公眾同情,只要個案值得,我們就會嘗試在沒有合理經濟回報的情況下繼續做。」

2018-19年度財政預算,對比律政司單單刑事檢控的十億多開支,法援署的刑事民事訴訟開支約9.4億。

法援署曾在就2016至17年預算增加指出,近年由於個案性質越趨複雜 ,而高等法院審理涉及較高申索額的法律援助個案亦有上升趨勢,因此所引致的法律援助費用大幅上升,而涉司法覆核的法援開支一直只佔預算百分之五,2016-17年度實際開支為三千六百三十萬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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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未來一年民事及刑檢控開支大增
律政司未來一年民事及刑檢控開支大增

長遠而言,法律界願意繼續無償工作,同時處理更多大案?

「我相信總會有人做的,但恐怕,這些人會愈來愈少,或者是有熱情但缺乏經驗的人選,政府一方與民間提出司法覆核者的差距,愈來愈大。」

尤其是DQ這類案件,他指出,理論上,政府是擁有無限資源的一方。強弱懸殊,結果很容易「耗盡了法律界的良好意願(good will)」。

這種失衡,以及生活壓力,必然大幅減低大律師接法援案件的動力,法律更容易變成有錢人的玩意。

事件又應該如何解決?

民事VS刑事案件 法援預付差異

DQ四名立法會議員一案是民事案件,而大家所關注的司法覆核廣義而言屬於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則多數由政府檢控並提告。民事跟刑事案件的律師收費又相距多遠?

按目前規定,法援署向律師最高預付額為75%,可是根據個別律師經驗,民事個案與刑事個案在預付比例上也有很大差別,以下是其中一名接受訪問的大律師給我們的「付費差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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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付的差異,法律援助署給出的回覆如下:

「《法律援助(費用計算)規例》(《規例》)規定,法援署長付代民事案件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及律師的費用,須為經法庭評定後獲准的款額;如無作出有關評定,則由署長訂定,但有關費用不得超過其認為假若法庭作出評定便會獲准的款額。一般而言,法庭會待相關的法律訴訟完結後才評定訟費。在訟費獲評定前,署長可預付一筆款項予大律師或律師,但有關款額不得超過署長估計法庭會評定的數額的75%。
「民事案件方面,一般來說,在收到大律師或律師的帳單後6個星期內,本署會按《規例》規定,預先支付款項予大律師或律師,但款額不會超過署長估計法庭會評定的數額的75%。有關帳單的餘款會待相關法律訴訟完結,及所有訟費及代支費用獲有關方面同意或經法庭評定後6個星期內支付。由於每宗法援案件所涉法律訴訟的所需時間不盡相同(由少於1年至數年不等),發放帳單餘款的時間因此亦不一樣。 」

另外,關於追討欠款,假若大律師不滿法律援助的費用評定,就需要與法律援助署上庭並支付一定手續費。目前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中指出(bar code of conduct),私人案件一旦完結後,事務律師若果未能在大律師遞交費用單(fee note)兩個月內付完全費,大律師可以投訴,將會由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執委就此舉行聯合裁決。不過,政府欠費則無此規定。

戴啟思認為,即使設立明確付款最後期限在行政上不可行,法援署署長亦應該指明會在某一段期限內向大律師付完全款。

(圖表:明周設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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