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周三通過安樂死合法化,成為拉丁美洲首個容許重症病人在特定條件下合法結束生命的國家,國內天主教教會對法案獲得通過表示悲傷,認為宣揚了「死亡文化(culture of death)」,呼籲民眾「捍衞生命的恩賜」。
該法案允許精神健全、且處於無法治癒疾病末期的烏拉圭成年公民,合法尋求協助結束生命,選擇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實施安樂死。但該法案不允許協助自殺,即病人自行服用致命劑量的處方藥。
烏拉圭是一個南美洲小國,人口約340萬,長期以來被視為該地區社會最進步的國家之一,以通過社會自由主義法案聞名,亦是拉丁美洲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和大麻合法化的國家,也是第一批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墮胎的國家之一。
在拉丁美洲其他地方,哥倫比亞和厄瓜多已透過最高法院裁決將安樂死除罪化,但未通過法律使其合法;古巴則允許末期病患拒絕以人工方式維持生命。
而在香港,立法會在上年十一月通過「預設醫療指示」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但醫衞局局長盧寵茂曾強調,不等於「屬主動結束生命」的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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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支持?誰反對?
民調顯示,超過60%的烏拉圭民眾支持安樂死合法化,僅24%反對。這項法案允許心智健全、處於無法治癒疾病末期且承受痛苦的成年烏拉圭公民或居民,接受協助自殺。
烏拉圭國內反對安樂死的聲音主要來自天主教會,但在這個擁有350萬人口的國家,世俗化已削弱了民眾對安樂死的抗拒;烏拉圭禁止在就職誓詞中提及上帝,並將聖誕節稱為「家庭日」。
烏拉圭天主教會在參議院投票後發表聲明稱,法案宣揚了「死亡文化(culture of death)」,也違背了人類生命的價值和尊嚴,「將我們推上了一條危險的道路,令尋求死亡變成解決生命困境的常態,而這些困境本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激辯十小時 20票贊成

烏拉圭安樂死合法化的立法歷程絕非一帆風順。該法案由執政的左翼政黨「廣泛陣線」(Frente Amplio)提出,在經歷8年奮鬥後終於通過,期間主要遭到宗教右派的激烈反對。
法案先前於二O二五年八月在眾議院以93票中的64票通過,最終在15日(當地時間),參議院經過長達10小時的激烈辯論後,才獲得批准。
在參議院31名出席議員中,法案得20票投贊,批准了這項被稱為「尊嚴死亡(Dignified Death)」的法案。幾位議員稱這是「最困難」的議題。討論過程大致平和,氣氛時而感性,不過在表決通過後,場邊仍有人高喊「殺人犯」。
參議員:不會增加尋死念頭
「廣泛陣線」(Frente Amplio)參議員 Daniel Borbonet 在會議期間發表呼籲:「這項法案不會增加尋死念頭。它將減輕所有有類似經歷的人的痛苦,令他們的人生更有尊嚴,人類更加自由,烏拉圭國家更加民主。(The law will alleviate the anguish of all those who have lived through similar experiences and will make that part of their lives more dignified, human beings more free, and the Uruguayan state more democratic)」
他還強調:「這項法律並不強迫任何人接受安樂死,而是提供一種『目前不存在的替代方案』(offers an alternative that currently doesn’t exist)」
「南美瑞士」烏拉圭成少數國家 合法化安樂死
烏拉圭歷來比南美洲其他國家更為富裕,以其先進的教育、社會保障體系和自由的社會法律而聞名,亦是拉丁美洲第一個建立福利國家的國家,透過對工業徵收較高的稅來維持福利,並發展了民主制度,贏得「南美瑞士」的美譽。
隨著該法律的通過,烏拉圭成為少數幾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這些國家包括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加拿大、紐西蘭、哥倫比亞以及澳洲的部分司法管轄區。
瑞士是第一個承認「死亡權(right to die)」的國家,早在一九四二年就將協助自殺合法化。至今仍是少數允許外國人,透過蘇黎世的Dignitas等機構,獲得此類服務的國家之一。
安樂死有何條件?
根據BBC報道,該法案規定安樂死必須由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執行,且過程應確保患者的死亡「無痛、平靜且受到尊重」。
與美國一些州、澳洲和紐西蘭的法律不同,他們限制了安樂死的條件是,預期壽命不超過六個月或一年,而烏拉圭並沒有設定壽命限制。
雖然烏拉圭法律並未完全禁止對患有抑鬱症等精神疾病的人實施安樂死,但要求患者必須獲得兩名醫生的認可,以證明其心理健康狀況足以做出安樂死決定。然而,與比利時、哥倫比亞和荷蘭不同,烏拉圭不允許對未成年人實施安樂死。
香港設「預設醫療指示」 但非等同安樂死
而在香港,在二O二四年十一月,立法會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賦權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草案亦設下法律框架,讓醫護人員可以跟隨條例,按照病人的意願,作出相應處理。
醫衞局局長盧寵茂曾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截然不同,是病人在生命晚期、或者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時,根據「預設醫療指示」,拒絕維持生命的治療,以避免延長病人痛苦,不等於「屬主動結束生命」的安樂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