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難民,看不見的牆】入境處回應:不排除有人故意延長覊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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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難民,看不見的牆】入境處回應:不排除有人故意延長覊留

07.02.2017
入境處安排6名人員出席訪問,左為入境處助理處長(執法及酷刑聲請審理)馮伯豪。

「第22屆人權新聞奬中文特寫組大獎」得獎報道

面對羈留人士的指控,本刊採訪了入境處助理處長(執法及酷刑聲請審理)馮伯豪作回應。

問:根據《入境條例》第32(2A)條,在任何人等候遣返前,按入境處權限可不超過羈留7天,再按保安局局長權限羈留不多於42天。至於第37ZK條則指出在「不局限本條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力的原則下,可根據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副處長或入境事務處任何助理處長的權限羈留聲請人,等候其酷刑聲請最終裁定。」 處方會以哪一條為準?

答:每條法例設立有其目的。即使覊留無規定時限,直至被遣返,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用盡法例容許的時間。另外,法院判例,我們也要遵守,譬如Hardial Singh一案的原則(按:若不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遣送程序將非法入境者遣返,則不能繼續羈留),我們已經需要考慮。扣留一個人,等候遣送,未必不可以,但如果於未來可計算的時間不能處理,就要檢討這個人士是否需要繼續被羈留。另一情況是,若他們出外違反法律,而在CIC不乏這類人士,為保障香港的整體秩序,維持有效入境管制,我們就要將這些人士羈留,直至達到法例目的為止。

問:換言之,覊留時間可以短,也可以長?

答:理論上是。我們有其中一個個案,在2015年年底被羈留,基本上免遣返聲請已有決定,但他提出上訴,預期可以等他上訴完執行遣返,然而我們考慮到,他有潛在犯案風險,身份不明確,所以要判斷是否適合釋放他。再後來,那個案以心理上不適合上訴及作口頭面見為理由,堅持要見精神科醫生,又以醫學報告屬個人私隱,沒有交出同意書。處理聲請,正常程序可以短至兩星期,但也可以長達49月,但因為個別情況,所以覊留時間更長,我們不排除有人故意拖延。

問:若有羈留人士聲稱遭到職員不友善對待,甚至被毆打,處方會如何處理呢?

答:我們會嚴肅處理,有需要時甚至會報警處理,但我不認為這個情況會出現,我們同事受過訓練,沒有必要犯下可能負上刑責的行為。另外,中心內亦有許多投訴渠道,張貼了許多告示和通告,供羈留人士申訴,包括直接向中心總監投訴,寫信到申訴專員公署,以及在太平紳士探訪時申訴。

問:有被羈留人士指,沒有受到適切醫療對待,入境處如何回應?

答:「待遇令」有訂明被羈留人士享有的對待,包括醫療檢驗。目前醫療服務屬於外判,3年更換合約一次,星期一至日的辦公時間有香港註冊醫生,24小時有註冊護士,遇上緊急事故而醫生不在,會即時轉到公立醫院處理。如果被覊留人士對醫療服務不滿,可向醫務委員會投訴。

不少被覊留人士經常要求看醫生,頭痛或者頭暈都會要求,或者他們太悶,想轉一個環境。但我暫時未覺察到,有個別人士受到不適切醫療對待,況且太平紳士探訪時,被羈留人士可以申訴。

問:有聲請人表示,回國後生命受到威脅,而2016年的《施政報告》提出全面檢討免遣返聲請策略,會否考慮加入post deportation tracking system(遣返後追蹤機制)?

答:免遣返機制是在提供個人事實後,經過高度公平準則審理,若果聲請不獲確立後,被遣返聲請人再來港,確立個人情況有實質改變下,有新的風險,法例是能容許他作後續聲請的。

免遺返聲請數字VS有關財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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