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dden Agenda「黑工」事件:藝術家來港參加表演,必須申請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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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dden Agenda「黑工」事件:藝術家來港參加表演,必須申請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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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樂隊TTNG及Mylets來港於Hidden Agenda演出後,有成員涉嫌違反逗留條件被入境處職員拘捕,事件引起討論,除了在工廈的藝術生存空間問題外,另一值得關注點在於,到底外國文化工作者來參與各類文化活動,到底是否需要簽證,才能避免被控告的風險?

條例不明確 易入法網

根據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 )第2 (1)條的規定,任何以訪客身分訪港:
A. 該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B. 該人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及
C. 該人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然而,此法律亦有例外狀況,訪客可以進行以下的商務活動:
A 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
B 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其裝設/包裝;
C 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或搭建展覽攤位);
D 解決索賠問題或者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E 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及
F 參與短期研討會或其他會議。

與予文化活動的外國遊客,一般可以參與短期研討會及其他會議的名義,來港參與活動,不過,如果活動涉及報酬,基本上就要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藝文團體 不知實質操作

不過,香港的藝術團體往往不清楚法例上的詳細要求,而許多的文化藝術交流,甚至到了學校主辦的活動,一般來說,都沒有特別申請任何簽證。

不時申請嘉賓來港出席電影節活動的影意志,其藝術總監崔允信就稱,「過往邀請嘉賓出席電影節活動,當中未必會涉及回報,不會支付酬金,也試過請外地導演到來做workshop,甚至請來外地的工作人員及演員,這些情況都很常見,未有特別需要申請任何證件或特別程序。」但他就強調,他們其實不太清楚法例上的確實要求。

一般情況下,入境處,都會在接獲投訴,方會對此等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俗稱黑工)進行調查,而在刑罰方面,樂隊有可能面臨最高兩年的監禁。根據香港法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而文藝活動的策劃人,如果沒有幫外國嘉賓申請簽證,則有機會被當作僱用非法員工處理,僱 主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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