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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戰鬥七年】陳志雲:每一天都辛苦 申請發還訴訟費二千萬

本地
2017.03.18

三月十四日,白色情人節,對陳志雲來說,是一個特別日子,是他口中「劃上句號」的日子。

纏擾了七年,在無罪、上訴再上訴,被定收受利益罪,陳志雲要在終審法院作最後一戰,當獲五位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裁定推翻判決,撤銷罪名的那一刻,陳志雲說:「舒 了一口氣!」

回復清白之身,回望過去七年,問他經歷最低潮時,是什麼階段?他想了想,這樣答:「每一天都辛苦……」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被控於〇九年時任無綫業務總經理期間,跟時任經理人叢培崑在未向無綫申報下,收受十一萬二千元利益作為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於一五年被裁定罪成;二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於三月十四日獲五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

這天,商台老闆何驥亦到庭支持,而七年來常在陳志雲左右的王喜,亦跟他「風雨同路」,一起迎接這個「晴朗的一天」。回復清白,陳志雲跟好友王喜及梁泰來到中環吃午飯,再到旺角朗豪坊,雖然有大批傳媒追訪,不過他亦巧妙地「消失於旺角」。原來,陳志雲在晚上要到北角新光,為他六月公演的新舞台劇《雷雨對日出》開會,這齣舞台劇會跟他的舊拍檔葉童及好友王喜一同演出,陳志雲會扮演曹禺。本刊找着機會,趁陳志雲下車時,做了一個簡短的訪問。

問他當聽到法官撤銷控罪時,當刻有什麼感覺?他說:「其實昨夜(十三日)心情都好平靜,沒有去想,一直以來都是平常心,因為無論答案是怎樣,都是一個圈,一個句號,這次事件一定完結;不過當聽到法官的判決,那一刻,我舒了一口氣!」陳志雲說,一〇年三月十一日是他出事的日子,今天三月十四日,真的足足七年,不過卻又好像剛發生一樣。問他被廉署拘捕的第一天,那天其實是什麼心情?「你問我,當刻我真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好莫名其妙,幸好那時我身邊有一本聖經,對我幫助好大,當時我知道打後有很多事要處理,所以真的要講一句,遇到任何事,唔好驚,唔好亂。」

每段經歷都有得着

一向EQ高的陳志雲,這七年間面對傳媒任何提問,都會從容面對,「平常心」這三個字亦是他常用來回覆問題的答案。此刻,官司終於了結,問他在這七年裏遇過什麼高山低谷,在什麼階段是最低潮的日子?「其實我真的未想過……(是否官司被判無罪,被律政司咬住不放上訴再上訴那段期間最黑暗?)其實每一天都辛苦,因為事件未完結。幸好我身邊有許多朋友支持,無論熟悉的或者不太熟落的,甚至在街上行過的市民見到我,都好親切打招呼說聲支持,都給我很多鼓勵,令我行過每一條路。」陳志雲曾經說過,當天在廉署拘留了四十八小時後,被保釋回到家中,有兩位平時很少來往的鄰居,主動來敲他家門,因為他們知道大批記者在大廈門口守候,主動提出替他買食物,甚至載他出外避開追訪,這些都令他很溫暖很感動。面對反反覆覆的官司,陳志雲曾說無論如何,這都是一個學習過程,一段經歷,對他來說都是珍貴的,因為他曾經是過來人,若別人有困惑時,他可以將自己的經歷跟人分享,提供正能量,去幫助人;而每一段經歷,都對自己都有一些得着。

無罪一身輕,陳志雲會離港旅遊散心,不過他在漫長的官司戰中,據知訴訟費已達二千萬,問他會否追討?他說:「我已將一切交給律師團隊處理。」按正常程序,案件完結廿一天內必須向法庭提交申請發還訴訟費。

其實陳志雲步出終院時,在庭外亦喜極而泣,可能因為終於卸下包袱,他接受傳媒訪問時,利用天氣來形容,「前路怎迷茫都好,霧霾始終有散去的一日,好似今天,剛剛好大雨,場雨幾大都好,都會有停的一刻,可以行的路一定不止一條,只要你願意,絕對可以另闢蹊徑。」他亦說這次的經歷,令他有很深的感受:人與人之間的互愛很重要,「當你身邊的人有需要的時候,儘管是簡單一句問候,都可以帶來出乎意料的動力。我很感謝這七年以來,上帝派遣身邊的每一位天使,他們無保留的信任,無條件的支持,無間斷的鼓勵,給我無與倫比的動力;這班天使為我承受了好多壓力,沒有他們的堅持,我是支持不到今日的。」

王喜:朋友落難要挺身相助

陳志雲說「天使」感言時,刻意回望站在他身後的王喜,七年來一直陪在陳志雲身邊的王喜,被封為「頭號天使」,他聽到這個封號哈哈笑說:「他為什麼不封我做菩薩?我們宗教信仰不同,他是基督徒有感而發,覺得支持他的朋友是上帝派來的天使;我卻是佛教徒,點都好,這只是很普通的個人感受,如果不是因為我和他都是公眾人物,相信也不會被渲染。其實任何人見到朋友有難,都一定會支持對方度過難關,我沒有做什麼驚天動地的大事,只是在他最需要支持時,站在身邊給他鼓勵和支持。」

話雖如此,王喜過去七年,除了精神上支持陳志雲外,金錢方面也曾經作出可以賣樓籌官司費的承諾,雖然陳志雲最終不需要他的金錢支持,但這份承諾相信對陳志雲來說是極大的鼓勵,令他決定孤注一擲上訴到底,「我有說過可以賣樓為他籌官司費,當時看見他的帳單像雪片一樣,來完一張又一張,自己都心驚驚,肯定對他構成很大的心理負擔,所以才有這個提議,希望能令他安心。」其實,一三年有指陳志雲以二千多萬出售物業,是為了籌官司費用,不過陳志雲當時否認,只說一個人住太大單位不慣,想租住細一點的物業,而他亦在同年購下天后一個新樓盤單位作收租。

陳志雲每次出庭,王喜都陪在身邊給予支持,他透露,以前做警察,經常以證人身份站在法庭上,「我太清楚那種沉重的壓力,就算我是證人,事前做足心理準備,將要做證的所有內容都想清楚,可是每一次宣誓後站在證人台上,都會有一種戰戰兢兢的感覺,因為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案件的結果。我做證人都這樣,更何況是被告人?如果庭上有熟悉的面孔,想到仍然有人支持,恐懼感就會減輕,這種精神上、行動上的支持對他很重要。」

可以對朋友義無反顧地支持,王喜坦言是「家訓」影響,從小到大,父母都教他,朋友富貴時要保持距離,但朋友落難時就一定要挺身相助,他與陳志雲九二年在商台相識,雖然大家職級不同,但經常工作至深夜,可能性格相近,自然成為無所不談的好友,「後來大家相繼離開商台,又不約而同在無綫共事,他做無綫高層時,沒有人知道我們私底下是好朋友,直至他惹上官非,我才公開支持他,大家以為我突然站出來表忠,其實我只是做朋友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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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上訴還清白

陳志雲及叢培崑向終審法院上訴,這一仗是終極審判,最後五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二人終極上訴得直,定罪撤銷。關於陳志雲的判詞,一共有五十四頁,判詞指出這案件的重點,是在於代理人陳志雲的行為是否適合《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指「其作為主事人即無綫電視的業務有關」,而控方要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終院裁決的理據重點:一,陳志雲在奧海城活動亮相及收取報酬,不是「與其主事人無綫電視的事務有關」的作為;二,陳志雲參與除夕倒數活動,沒違背他作為無綫僱員對公司應有的誠信和責任;三,陳志雲的行為對無綫有利,憑高人氣能提高收視率,卻被標籤是刑事;四,《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的立法原意,並非要將員工對公司有利的行為界定為刑事罪行;五,陳志雲的行為不涉利益衝突或貪污;六,陳志雲已證明他是真誠地相信無綫不會反對他接受報酬;七,陳志雲有合理辯解接騷。

被還清白的二人,更發還被定罪時的罰款,分別是陳志雲的八萬四千元及及叢培崑的二萬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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