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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鳳烹屍案|翁靜晶法律角度分析案情 「疑犯作案有兩個漏洞」|封面故事

蔡天鳳碎屍案疑兇一家已被捕,包括前夫鄺港智(28歲),前大伯鄺港傑(31歲/司機),前家翁鄺球(65歲/退休警長),均被控一級謀殺罪,前家姑李瑞香(63歲/退休人士),則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四人須還押懲教看管,案件押後再訊。

據知四人採取不合作態度,警方至今未能錄取口供,不能掌握兇手犯案動機及事發經過,兇手不錄口供是否有機會逃過法網?找不到蔡天鳳軀幹和雙手,會否影響判案結果?一家人共同犯案事前是否經過細密鋪排?本刊邀請律師翁靜晶,以法律角度分析案情,並分享曾經在新加坡,發生過類似的一宗謀殺案。

翁靚晶指蔡天鳳案件,目前已經找到死者部分殘肢,同時搜集了很多環境證供,如果犯案者不肯提供任何資料,在法律上有一種情況叫「共同犯罪」,只要找到一班人合謀殺害死者的證據,當中某人做多或做少,只是在過程中分不了主犯和從犯的區別,只要合謀參與不論角色輕重,都可以控告他們串謀謀殺或謀殺,同樣可以判終身監禁,刑罰方面沒有太大分別;至於證據也有很多,包括有人負責租屋,有人負責開車,有人負責購買器具例如刀、電鋸、湯煲等,知情的情況下就是共犯性質,共犯的刑期可以和主犯一樣,她說:「當然作案人會盡一切努力脫罪,或者想辦法減輕刑罰,可是有警察、鑑證、法官、陪審團,很多、很多人不會讓他們逍遙法外。」

這宗案件明顯經過周密部署,疑犯之一是死者前家翁鄺球乃退休警長,令外界認為他精於走「法律罅」,不過在翁靜晶看來,疑犯卻有兩個很大的漏洞,她說:「可能在他任職警員的年代,會有一些沒有屍體發現的案件,警方很難偵破並將犯人入罪,但是現在時代已經不同,借助高科技有很多鑑證方法,包括天眼、手機發送位置、定位等,很多案件兇手都是在沒有屍體的情況下入罪,所以屍體找到與否不是問題,除非成為失蹤人士,就難確認對方已經被害。」

蔡天鳳失蹤後警方收到報案馬上展開調查

另一個最大的誤判漏洞,是失蹤時間,大家都知道失蹤四十八小時,警方才會受理,可是這個情況有例外,小朋友或不能自理的長者,如果失蹤可以馬上報警,警方會即時處理,她說:「蔡女士有四個孩子,其中兩名是年幼子女,通常媽媽失蹤警方會非常重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本來她打算接孩子放學,一個準備接孩子放學的媽媽,平時不會聯絡不上,突然失蹤會有什麼可能性呢?警方當然會即時處理,所以媽媽的身份,對處理這次失蹤有很大幫助,這也是疑犯計算失誤的漏洞。」

新加坡「咖喱謀殺案」案情相似

翁靜晶指蔡天鳳碎屍案雖然駭人聽聞,但並非沒有雷同,新加坡1984年,曾經發生一宗「咖喱謀殺案」,與這次「蔡天鳳碎屍案」非常相似;她說在1984年當地一個賣咖喱的印度家庭,由於女方家人對女婿非常不滿,一家八口合謀殺死女婿,並將屍體肢解斬碎製成咖哩,再用多個垃圾袋分裝,丟棄在附近有小印度之稱的龍崗路垃圾站,兩名負責清掃的垃圾工人,雖然覺得有可疑,清理後不了了之。

女婿成為失蹤人士,兩年後有人漏口風事件被揭發,警方接手調查,因事隔已久,案發單位已經重新裝修,牆壁重新油漆連地板也換了,現場找不到任何環境證據,警方將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可是每一個人都守口如瓶,沒有透露任何犯案資料和線索,案件調查近三年,由於警方沒有辦法掌握證據,在沒有屍體、沒有環境證供的情況下,一家人陸續被釋放;案件轟動新加坡,當地媒體報導鋪天蓋地,這家人控告媒體誹謗,可是媒體最終勝訴,大眾都知道發生什麼事,可是欠缺證據下,卻沒有辦法入罪。

煲屍真的能滅跡嗎?

蔡天鳳肢解案,兇徒處理屍體手段非常兇殘,動用工具如電鋸、碎肉機、刀、大型湯煲用作高温烹煮,室內窗口和牆身更掛上帆布,以防處理屍體時血肉飛濺,令鑑證科難以憑飛濺血跡,判斷死者在什麼地方遇害;案發後蔡天鳳的軀幹和雙手仍未尋回,警方目前仍在努力搜尋中,在散失主要遺骸的情況下,真的能夠消滅證據嗎?本刊請曾處理過三百宗相關案件,美國加州大學(UCLA)醫學博士,病理學臨床法醫Inis(楊育雯),以法醫角度分析毀屍是否能滅跡?
照目前公布的資料,Inis指屍體雖然遭到兇殘肢解,部分更經過高温烹煮,但並不足以消滅證據,法醫官仍然可透過很多方法,搜集到足夠DNA證實死者身份,她說:「肢解案中兇手最終的目的,是讓警方找不到死者的身份,才會發生破壞指紋,消滅身上胎記、手術疤痕等情況,不過在搜集DNA方面,鑑證技術已經非常先進,除了最基本的牙齒,還可以透過血液、皮膚組織、骨頭、肌肉、毛髮、津液、體液、精液等,找到死者的DNA,就算現場環境遭破壞也找得到,目前的科技發展到屍體經高温火化,就算只有一小段骨,也可以驗到死者DNA。」

她表示警方在接載死者的車上,採集到小量血跡,足夠鑑定死者身份,雪櫃發現的雙腳,憑腳趾的掌紋也可以印證,因為每個人的掌紋都不同,湯煲內的頭骨,就算經高温烹煮,透過面部還原技術,也可以重塑死者生前的容貌,準確度高達七至八成。

Inis認為死者遇害後,屍體遭到兇手高温烹煮,又用碎肉機絞碎處理,這些做法其實有點奇怪,可能兇手受某些案件處理屍體手法影響,在一知半解下行兇,以為這樣做可以逃過法網,事實上證據不可能被毀滅;她處理過的三百宗相關案件中,肢解案一般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連環殺手,選特定人種或群組下手,死者之間沒有關係,卻有某一類關連,例如膚色或人種,由於犯案時間不定最難偵破,第二及第三類情況相近,兇手與受害者認識,目的一是為情一是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