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為何沉默】報警成二次傷害 Metoo發聲之後:若無其事生活已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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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為何沉默】報警成二次傷害 Metoo發聲之後:若無其事生活已很努力

倖存者攝影展中,她以單車零件比喻有身邊人的支持,才能令她走下去。

一句「報警啦」,很容易,可是,真的報了警,要面對的一切,在沒有妥善保護機制下,很難,而且很痛苦。選擇沉默,有各種理由;選擇發聲,卻只有一個理由:不想好像過去那樣「生存」下去。

在節目談論性侵被質問

2017年12月10日有線電視節目《Sunday有理講》談論性侵,受害人Gloria透過電話在節目中講述親身經驗。

錄影現場的嘉賓首先提問,連珠炮發:有無飲酒?有無報警?為什麼不想報警?她解釋自己有自殺傾向,需要解決,找了幫助性暴力受害人的機構風雨蘭。

作為現場嘉寶之一的陶傑回應說:「我覺得是情緒官僚主義,強姦就應該報警,不需要找社工,最多問下父母,唔使再搵其他人,使唔使咁多意見?」

Gloria說:「我自己覺得報警與否是一個決定,不是要追究,而是要處理情緒問題。」陶追問:「報警為何不是追究?」

旁邊專家忍不住插話:「報警未必判有罪,陶生,有可能判社會服務令,投入同付出可以不成正比。」陶傑說:「兩件事來的。」

Gloria說:「報警經驗好差。」她進一步解釋有多差,陶傑說:「報警落口供過程的痛苦態度要克服,南京大屠殺的慰安婦要多次出來作證,這件事你要心理強大啊,如果不是,香港沒有法治。」

短短數分鐘的訪問在主持截停下,匆匆完結了。留下疑問:法治得以維持的前提,竟需要受害人「心理強大」?

倖存者Gloria
倖存者Gloria

#Metoo成為熱潮的11月,Gloria是僅有幾個願意受訪、現身說法的受害人,花了她十多年時間,才有足夠勇氣,站出來面對公眾講述事件。電視節目錄影時,她正和家人飲茶,只是偷偷溜到外面,來回踱着步與嘉賓對話。

十三年前,來回踱步是她出事後的第一反應。

過了兩三天,她告訴身在英國的朋友,對方立即建議她找在香港的朋友傾訴,於是找了表姐,跟媽媽坐下來。表姐代她說了,全場靜默,不知如何是好,最終由母親打破沉默:「一定要去報警。」她怕麻煩,直覺不想去,不過仍去了。

全家人晚上十一時到了警局,一說出十六歲生日後兩天,Gloria就感覺眼前的警員鬆了一口氣。第一次錄口供,她忍不住哭,眼淚湧上來,事發時房內沒有時鐘,記不住發生時間究竟是兩點多,女警馬上不滿:「你報警又不合作。」

第二個警察,是男警,她又要再錄一次,媽媽被告知不准陪同。「像大爺一樣的」警察,向她做了一個一手扶枱,向後仰着用下巴看對方的動作,「妹妹,而家係咪全部都係半推半就?」她否認,三句不離,又再被問:你不是完全拒絕?「覺得自己似犯人多過落口供,感覺像死了一樣。」她情緒開始崩潰,忍不住反擊:「你覺得是就是啦!」對方「兇」她:「唔係我話,係你話㗎。」

男警問她:「插了幾多下?」她覺得荒謬:「一個正常人都不會數。」

回答了很多問題之後,慢慢,她覺得整件事,錯的是自己。「如果是對方做錯,受害人不會被這樣對待。」

漫漫長夜,初時在房內呆等,連飲水和進食都不准,被告知一離開就不能再繼續案件。天已大亮,才有女工問候,帶她吃早餐。

第三名女警從頭問過,竟問她「被強姦時的姿勢」,並要求她扮演,她心裏又響起了「快死」的警號,照做,只覺得都走到這一步了。豈料三次筆錄,女警像恐嚇她說:「你有沒有想過,其實強姦案全部上高等法院,有好多記者,在法庭上全部人望到你,這麼多人面前多說一次所有事情,你係咪真係得先?」她聽得出對方不想繼續下去。「若果錄口供都這種狀況,繼續下去會點呢?」她最後選擇不提告。事情這樣就可以了結吧?

假裝「正常」是「生存」之道

事情發生之後最初三個月,Gloria對自己說要正常生活下去,將記憶和內心感受「壓縮丟到一旁」,直到承受不到為止。

實際上,案發場地發生在自己房間牀鋪上,她每晚都避無可避,噩夢連連,夢中事件每晚重演,夜夜驚醒後失眠,情緒飽受困擾,養成了一定要攬着超大公仔睡覺的習慣,寧可爬起來打機直到凌晨三四五點,累得要死,換兩小時安眠。

每一天,她都上演一場場若無其事的戲碼,只求正常生活,從此絕口不提。「在家裏你要變回正常人,家中比較保守,你一有什麼異樣,即使出於關心,他們會問你很奇怪的問題,你又不懂得回應,最好是一切正常。」沒有自己房間,她常常躲在廁所,只為鎖起門那一絲喘息空間。

唯有三更半夜,世界漆黑一片,妹妹已睡,她才會鑽出窗台靜坐,看着月光靜思。

同一屋簷下,掩飾自殺意圖,是最困難的戲碼。

凝視窗外是她暫時獲得平靜的方法
凝視窗外是她暫時獲得平靜的方法

二次傷害 假裝若無其事最困難

Gloria曾多次用「快要死」描述被警察盤問的經歷。拍攝時她展露手腕,鎅手的痕迹早已痊癒,淺得看不見,不過她仍知道傷疤所在,笑說「青春的癒合力很厲害」。被強暴的月份是11月,開始鎅手是2、3月。鎅手的鎅刀,用完,照本來的模樣,放回書桌,若無其事;傷口全部割在手腕位,冬天穿長袖遮掩,夏天便戴上護腕。她笑着說:「幸好沒有人管中學生的潮流」──聲音壓抑鮮血淋漓的痛楚──連自殘也小心翼翼,深怕被家人看見。

鎅手意味着,她選擇把刀鋒朝向自己。鎅手足足持續了一年,種種壓力疊加,使她不想再生存下去。

然而,言語可比刀子厲害。學校社工說了一句:「你想死就鎅深啲啦!」她心想:我就割得更深。狠狠一刀鎅下去,她才發現自己不過是以身體的痛楚來紓緩情緒創傷。她認真地說「自殺要用舒服的方式」,曾經想過跳樓,可是畏高,甚至研究一些日用藥物的「效用」,切實想過付諸實行。

她曾怪責自己「太容易相信別人」。以往很快能跟陌生人混熟,事後她對人的信任大減:「接觸之後就會有意想不到的東西發生,不在你控制之內,你可以選擇不和他說話,不接觸,我基本上就選擇了這條路。」

事後兩三年,任何不相熟的男生碰到她,她都會彈開,甚至避開跟陌生人眼神接觸。

50厘米的半徑距離,每逢有人超過,她就會不舒服,有兩三年時間,她完全不搭地鐵,要搭就站在死角位。

當時有朋友後來見她買了當年轟動一時的《完全自殺手冊》,發現她不對勁,幫她預約撒瑪利亞會防止自殺社工,過了兩三個月,才發現問題根源出在性侵身上,最終轉介風雨蘭社工,慢慢解開心結。

法庭應設有更多保護受害人措施

可是,性侵並不只存在於過去。

Gloria參與受害人小組後,才發現,警察當年的「恐嚇」,並不是實情,原來受害人權益包括另約錄口供時間、可以指定找女警、上法庭時傳媒不可披露受害人姓名等。她說,當時年少無知,深信警察會幫她,結果錯信權威。她又懷疑警察不想加重工作量,所以千方百計不想她提告。「在警署落口供的傷害,絕對大過事件本身。」她用了好長一段時間處理警察帶來的傷害,反而侵犯者的印象早已依稀。她說,原諒是為了自己,不被以往發生的事所困,繼續走下去。

她去英國修讀犯罪學碩士,選修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時,才覺得香港制度有多落後。此前,她在學士論文寫的正是香港司法制度對受害人的影響。關注受性暴力影響婦女的風雨蘭,在過去十七年,接收到二千二百多宗強姦案件,只有一千三百宗報警,一百五十多宗成功入罪,成功率極低。「這是整個社會的文化。大家都知基本上上訴就可以脫罪,因為通常上訴多幾次,受害者就會放棄,上到庭,誰不情緒崩潰?」她只期望庭上多一點保護措施,她又參加風雨蘭倖存者權益關注小姐,為受害人爭取屏風四五年。風雨蘭間中有受害人會寫感謝信給善待報案人的好警察,可見壞的報案經歷即使普遍,也不代表必然如此。

終止後續傷害 走出陰霾

記者再讀文首陶傑最後一段話給她聽,她記得,在節目中,沒有太多機會說話。她指出,受害人很需要心理支援,再強大的人,都有心靈脆弱的時候。「他作為公眾人物,他說的話會影響好多人。

「我成日都不喜歡別人叫受害人努力一點,其實她已經努力咗,用自己方法生活下去,不要說受害人不努力。」她說。每天活在情緒風暴中,努力裝作正常,生活已是最困難的事。

她從小是非常怕麻煩的人,最怕是「如果所有人知道」。她接受訪問上鏡,只有一個原因:不想其他人再受同樣的傷害,再重複在報警時面對更多的不信任和指責。受害人選擇不報警,其實是顧及自己感受和承受力而作出的決定。

倖存者攝影展中,她以單車零件比喻有身邊人的支持,才能令她走下去。
倖存者攝影展中,她以單車零件比喻有身邊人的支持,才能令她走下去。

訪問時,Gloria穿著亮麗的花裙子,搭配V領白色麻質襯衫,背後是風雨蘭Arise倖存者攝影展的照片。性侵與衣著無尤,事發時她穿牛仔褲,事後她常常穿鬆身男裝恤衫和牛仔褲,兩三年後,她才第一次根據自己意願穿回裙子。

「我行得返出來,最大原因是我同自己講,是否要好像以前一樣繼續下去。既然你想行返出來,呢世人是否仲要活在這個人的陰影下?你被他傷害一次,一段時間都夠啦。當時真係冇咗自己。」她現在終於不再害怕別人的意見,可以走自己的路。

風雨蘭熱線:2375 5322

受害人報警權利備忘錄

在任何性罪行的案件中,毋須提出要求而獲安排由性別相同的人員接見:

1. 受到禮貌、同情和細心的對待,個人尊嚴和私隱亦得到尊重;
2. 在可行的情況下,獲警方安排在你認為方便的地點和時間接受會面;
3. 由你的代表律師陪同你接受警方會面;
4. 要求自行付款取得食物及飲品;
5. 兒童受害者或證人可:

.由父母或監護人陪同接受會面或協助警方調查,但陪伴兒童的成年人必須與案件無關,並且不會妨礙調查;
.要求警方考慮攝錄會面過程;
.要求透過法庭的閉路電視聯繫系統作供(由裁判官或法官作最後決定);
.由支援人員陪同在法庭作供,但該人員必須與案件無關。

註:此為約章,暫時香港沒有針對性侵的警方條例。根據現時警方內部指引,筆錄口供不能拒絕父母在現場,而涉及風化案的攝錄口供則應有社工陪同,而父母可以不在場。

資料來源:警務處《罪案受害者及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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