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公義和權力平衡之間 司法制度代表着什麼更深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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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市民・打官司

前言:在公義和權力平衡之間 司法制度代表着什麼更深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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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民間對法律訴訟的俗稱。正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一個小市民,為什麼會主動打官司?無他,就是希望利用法例賦予市民的權利,維護自身的權益。

德國著名政治經濟學家韋伯觀察所得,現代政府的其中一個特點,就是能夠合法使用武力。不過,這種武力並非沒有制約。前英國首席大法官Tom Bingham在《法治》(Rule of Law)一書提出,「國家內所有人和權力機關,不論公營或私營,都應當受法律約束,並有權享有法律帶來的裨益。法律必須公開制定,(一般)只在將來生效,並在法院公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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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解釋:「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身份地位高低、不管是公共機構或一般市民,均受法律約束,並須承擔法律責任。」換言之,即使是政府,也需要按法律行使權力,政府的行為是受到法律規範。

由二〇一七年開始,智經研究中心已委託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每年進行一次意見調查,了解市民對香港法治狀況的評分。結果,二〇一九年的所有評分都有下跌。智經主席劉鳴煒表示:「客觀數據量度出的民意變化,顯示市民對於香港整體法治狀況的不滿,似乎已達警戒線,對政府而言是一個警號。」

在香港,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會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檢控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面對龐大的司法架構,平民百姓往往望之生畏。

不過,最近一年,香港出現多宗私人檢控案件,首次有人向警員提出私人檢控,亦有人向廣播處長及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檢控。有案件未獲法官批出傳票,也有案件在法官批出傳票後,被律政司介入。一時之間,有關私人檢控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是否有人濫用司法權利?

司法制度有一套極其嚴謹的程序,每一宗訴訟動輒以年計。去年八月三十一日,一名十七歲中學生在地鐵車廂遭受疑似警員毆打。學生已提出民事訴訟,向警務處處長索償。律師預料,訴訟可能長達五、六年,案件結束的時候,他可能已經大學畢業,踏入社會工作。

一個人花再多的力氣,也顯得微不足道。然而,當這些司法機制的使用日漸增加,也許,我們更應該關心的,不只是制度有否被濫用,而是在公義和權力平衡之間,代表着什麼更深層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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